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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82位飛樂音響投資者獲得虛假陳述案賠償

一月中旬,此前曾引起證券市場廣泛關(guān)注的飛樂音響虛假陳述投資者索賠案再次迎來進展,82位投資者在走完法定訴訟程序后,相關(guān)賠償款項已經(jīng)到位。

此前2021年12月29日,飛樂音響曾公告,上海金融法院裁定公司向該次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涉及的原告賠償合計867.00萬元。上海金融法院判決公司向該次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涉及的原告賠償損失合計4,756.26萬元。裁定和判決針對不同類型的投資者作出,其中上述82位投資者是通過裁定方式獲賠。

上述82位獲賠投資者的代理人上海久誠律師事務(wù)所主任許峰律師介紹稱,飛樂音響案法院前期曾采取代表人訴訟機制,后續(xù)總體索賠速度會比較快,符合條件但尚未起訴的投資者,后續(xù)還可自己起訴,亦可委托律師處理相關(guān)事宜,在程序上可能都會相對過往大部分股民索賠案件要便捷、高效。

更早之前的2021年9月29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通過公開宣判方式對原告丁某等315名投資者與飛樂音響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作出終審判決,確認飛樂音響需賠付12,583.37萬元。

公告信息顯示,此次飛樂音響對于投資者的賠付事宜主要系飛樂音響于2019年11月1日收到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jiān)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jiān)管局認定飛樂音響存在違法事實。

許峰律師認為,根據(jù)證監(jiān)會處罰以及上海法院生效判決,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有權(quán)依法起訴并獲得相應(yīng)賠償,目前生效判決確認的獲賠條件為:在2017年8月26日到2018年4月13日之間買入飛樂音響股票,并且在2018年4月13日之后賣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資者,并且該案并非康美藥業(yè)案特別代表人訴訟“自動獲賠”的方案,還是需要投資者提出賠償請求方可有機會獲賠,屬于普通代表人訴訟,是傳統(tǒng)投資者訴訟“不告不理“的升級版。

值得一提的是,在2021年12月初,上海高院曾將飛樂音響投資者索賠案作為2021年第三批(總第十七批)參考性案例予以發(fā)布,供全市法院在審判類似案件時參考。

許峰律師提示,投資者提起索賠并非任何時候都可以,必須在法定時間內(nèi)方為有效,根據(jù)《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quán)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參考當下大部分股民索賠案例,其認為飛樂音響投資者索賠案的訴訟時效到2022年10月底左右屆滿,截止目前僅剩下不到十個月時間給投資者。

關(guān)鍵詞: 飛樂音響 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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