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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恒生物科創(chuàng)板IPO獲批注冊:三年分紅近億元 實控人涉巾幗系非法集資案

中華網(wǎng)財經訊,3月23日,據(jù)證監(jiān)會披露,近日,證監(jiān)會按法定程序同意安徽華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恒生物”)科創(chuàng)板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注冊。華恒生物本次擬在上交所科創(chuàng)板上市,首次公開發(fā)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股票總數(shù)不超過2700萬股,募集資金5.71億元,保薦機構為興業(yè)證券。

資料顯示,華恒生物是一家以合成生物技術為核心,主要從事氨基酸及其衍生物產品研發(fā)、生產、銷售的高新技術企業(yè),主要產品包括丙氨酸系列產品(L-丙氨酸、DL-丙氨酸、β-丙氨酸)、D-泛酸鈣和α-熊果苷等,可廣泛應用于日化、醫(yī)藥及保健品、食品添加劑、飼料等眾多領域。

郭恒華系華恒生物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且自公司設立以來沒有發(fā)生變化。截至招股說明書簽署日,郭恒華直接持有公司26.43%的股份,通過三和投資間接控制公司13.38%的股份,通過恒潤華業(yè)間接控制公司4.27%的股份;同時,郭恒平與郭恒華系兄妹關系,是郭恒華的一致行動人,其直接持有公司2.96%的股份。因此,郭恒華合計控制公司47.04%的股份。

華恒生物本次擬在上交所科創(chuàng)板上市,首次公開發(fā)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股票總數(shù)不超過2700萬股,全部為公開發(fā)行新股,不安排公司股東公開發(fā)售股份。公司公開發(fā)行新股數(shù)量不低于本次發(fā)行后總股本的25%,保薦機構為興業(yè)證券。

華恒生物擬募集資金5.71億元,其中,4.00億元用于交替年產2.5萬噸丙氨酸、纈氨酸項目;1.40億元用于發(fā)酵法丙氨酸5000噸/年技改擴產項目;3000.00萬元用于補充流動資金。

資產負責率遠高于行業(yè)均值,三年分紅近億元

招股書顯示,2017-2020年上半年,華恒生物的營業(yè)收入分別為3.83億元、4.21億元、4.91億元和2.58億元,同期歸母凈利潤分別為6489.45萬元、7550.67萬元、1.26億元和6479.52萬元,報告期內華恒生物的業(yè)績處在不斷上漲的態(tài)勢。

2017-2020年上半年,華恒生物的資產負債率(合并)分別為48.86%、42.66%、34.29%和33.48%,而同行業(yè)可比上市公司資產負債率分別為25.03%、26.02%、18.09%和18.50%。華恒生物的資產負債率雖然呈逐漸下滑趨勢,但是遠高于同行業(yè)可比上市公司。

華恒生物表示,公司的資產負債率較高主要原因為公司報告期內處于業(yè)務增長期,采購原材料和購置固定資產等均需要大量的資金,而公司外部融資渠道較為單一,主要通過銀行短期借款、經營性現(xiàn)金積累和經營性應付賬款滿足經營所需資金,因而公司銀行借款、應付賬款較高。

2017-2020年上半年,華恒生物的流動比率分別為1.02、1.20、1.41和1.55,而同行業(yè)可比上市公司流動比率均值分別為3.57、3.34、10.17和5.54;同期速動比率分別為0.80、0.93、0.95和1.22,而同行業(yè)可比上市公司速動比率分別為2.37、2.36、8.87和4.85??梢姡A恒生物的流動比率和速動比率均低于同行。

報告期內,華恒生物共分配現(xiàn)金紅利9632.03萬元。實際控制人郭恒華控制公司47.04%的股份,共分配到股利4530.91萬元。

產品較為單一,客戶集中度較高

公司主要從事氨基酸及其衍生物產品的研發(fā)、生產和銷售,主要產品包括丙氨酸系列產品、D-泛酸鈣和α-熊果苷。公司生產的丙氨酸系列產品包括L-丙氨酸、DL-丙氨酸、β-丙氨酸,不同類型丙氨酸的用途和應用領域存在一定差異,公司在披露主營業(yè)務收入產品構成時,將其統(tǒng)一歸集為丙氨酸系列產品。

報告期內,公司丙氨酸系列產品占主營業(yè)務收入的比例分別為99.62%、98.57%、86.79%和87.17%,呈下降趨勢。L-丙氨酸是公司丙氨酸系列產品中最主要的細分類型,在丙氨酸系列產品實現(xiàn)收入中占有較高份額,主要需求方為巴斯夫、諾力昂等大型國際化工企業(yè),其采購L-丙氨酸主要應用于日化領域,作為合成新型環(huán)保螯合劑MGDA的原料。

報告期內,華恒生物丙氨酸系列產品的平均單價有所下滑。L-丙氨酸平均單價分別為1.73萬元/噸、1.65萬元/噸、1.60萬元/噸、1.51萬元/噸;DL-丙氨酸平均單價分別為2.43萬元/噸、2.34萬元/噸、2.25萬元/噸、2.38萬元/噸;β-丙氨酸平均單價分別為4.52萬元/噸、4.27萬元/噸、3.18萬元/噸、2.59萬元/噸。

華恒生物表示,在未來較長一段時間內,丙氨酸系列產品仍然是公司營業(yè)收入的主要來源,L-丙氨酸產品仍將保持較高占比,存在產品系列較為單一的風險,如果丙氨酸系列產品下游市場發(fā)生重大變化,或MGDA等下游相關產品應用不及預期,將對公司的盈利能力產生不利影響。

報告期內,公司來自前五大客戶的銷售收入占營業(yè)收入的比例分別為64.37%、72.44%、65.48%和63.63%,占比保持相對穩(wěn)定。其中:公司作為全球范圍內規(guī)模最大的丙氨酸系列產品生產廠商之一,巴斯夫作為新型綠色螯合劑MGDA全球規(guī)模最大的生產企業(yè),雙方形成了長期、穩(wěn)定、共贏的合作關系;報告期內,公司來自第一大客戶巴斯夫的銷售收入分別為19,107.93萬元、22,889.40萬元、22,720.93萬元和11,564.19萬元,占營業(yè)收入的比例分別為49.95%、54.39%、46.25%和44.74%,占公司L-丙氨酸銷售收入的比例分別為59.26%、64.42%、65.10%和60.08%,客戶集中度較高,對巴斯夫存在重大依賴風險。

2013年,公司與巴斯夫簽訂的合同約定了各年度的照付不議采購量,若各年度巴斯夫實際采購的發(fā)酵法L-丙氨酸數(shù)量少于照付不議采購量,則巴斯夫應按合同約定向公司支付差額款項。報告期內,公司照付不議條款約定的發(fā)酵法L-丙氨酸采購數(shù)量分別為5,000噸、5,000噸、0噸、0噸,從2019年開始不再約定照付不議采購數(shù)量。報告期內,巴斯夫向公司采購了大多數(shù)份額的L-丙氨酸產品,但同時也向其他第三方采購L-丙氨酸,以保障上游原材料供應的穩(wěn)定。未來,若巴斯夫增加對其他第三方L-丙氨酸的采購,減少對公司的采購訂單,將對公司業(yè)務造成不利影響。

報告期內,公司向巴斯夫銷售的發(fā)酵法L-丙氨酸產品價格有所下降,公司綜合考慮生產技術的改良和進步、生產工藝的迭代和優(yōu)化、原材料價格下降所導致的生產成本下降、推動巴斯夫更好的擴展下游新型綠色螯合劑MGDA市場規(guī)模以及中美貿易摩擦等因素,按照市場化原則小幅調低產品報價。未來若公司與巴斯夫交易的產品價格持續(xù)下降,可能對公司經營業(yè)績造成不利影響。

市場容量有限,主要產品應用領域較為集中

近年來,丙氨酸等氨基酸產品隨著新興的市場應用不斷開拓,市場需求也隨之擴展,使丙氨酸系列產品近年來保持了快速的增長,未來丙氨酸市場需求將以約12%的年復合增長率持續(xù)增長,在2023年市場需求量將達到8.1萬噸。作為全球范圍內規(guī)模最大的丙氨酸系列產品生產企業(yè)之一,公司在丙氨酸系列產品領域的市場份額接近50%,后續(xù)市場份額提升壓力較大,若未來市場容量增長不及預期,或因經營管理不善導致重要客戶流失,亦或未能及時按照客戶需求開發(fā)出新產品、新用途而導致經營業(yè)績增速停滯,將對公司業(yè)務造成不利影響。

公司主要產品為丙氨酸系列產品、D-泛酸鈣和α-熊果苷,可以廣泛應用在日化、醫(yī)藥及保健品、食品添加劑和飼料等眾多領域。公司丙氨酸系列產品擁有較高的收入占比,L-丙氨酸是丙氨酸系列產品中最主要的細分類型,主要應用于日化領域,主要客戶為巴斯夫、諾力昂等大型國際化工企業(yè)。巴斯夫采購公司產品后,全部用于合成新型綠色螯合劑MGDA,目前MGDA主要作為助洗劑添加于自動洗碗機專業(yè)洗滌劑中,應用于高端洗滌領域。與此同時,公司主要客戶諾力昂采購公司產品后也應用于生產新型綠色螯合劑MGDA。目前,公司L-丙氨酸產品實現(xiàn)的營業(yè)收入中來自于MGDA應用領域的比例超過60%,公司總營業(yè)收入中來自于MGDA應用領域的比例超過50%,存在主要產品下游應用領域較為集中的風險。

若MGDA市場需求和供給發(fā)生不利變動,MGDA在日化領域的滲透率將低于預期,或者市場中出現(xiàn)MGDA的更優(yōu)替代產品或技術,亦或MGDA的主流生產工藝改換配方,都將會對公司的成長性和盈利水平產生不利影響。

實控人涉巾幗系非法集資案,潛在最大涉案金額3.25億元

截至本招股說明書簽署日,發(fā)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郭恒華共涉及17起民事訴訟案件,全部系因原告訴求郭恒華承擔擔保責任所致。其中,8起案件因未簽署相關擔保協(xié)議,不需要承擔相應民事責任;1起潮里兵起訴案件((2018)京01民終4366號)目前已執(zhí)行完畢、終結;1起張社青起訴案件((2016)皖01民初159號)已和解撤訴,且因郭恒華以持有的巾幗小貸和巾幗典當?shù)墓蓹嘧鳛閾?,故無需額外計算相關的民事糾紛金額;郭恒華還需要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的7起案件最大金額約為9,048萬元。

根據(jù)華恒生物對第三輪審核問詢函的回復,在薛金合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中,造成投資人損失2.43億元,而由郭恒華控股或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巾幗系公司均涉入其中。

審核問詢函回復顯示,合肥高新區(qū)巾幗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設立于2009年,2010年至2011年,郭恒華持有該公司10%股份,并擔任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長職務,2015年6月后,郭恒華增持巾幗小貸股權至18%。

對于另一家巾幗系公司——巾幗投資,郭恒華自2007年該公司設立之初持有股份高達90%,2010年后持股比例降至33.32%,僅次于另一自然人薛金合。

需要注意的是,華恒生物在第三輪審核問詢函回復中表示,郭恒華作為巾幗系主要股東,只參與公司分紅,不參與公司具體經營管理。

不過,在審核問詢函回復中提及的薛金合上訴卻明確指向郭恒華。薛金合辯稱認為其不構成詐騙罪,本案是單位犯罪且其不是巾幗系公司經營管理者,巾幗系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是郭恒華,并對其量刑和部分證人證言提出異議。

同時,與郭恒華所涉及民事訴訟主債權相關的薛金合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經公安機關偵辦、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人民法院兩級審理,已由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審理終結。案件的偵辦、審查起訴、生效判決,均不涉及郭恒華以及合肥高新區(qū)巾幗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合肥巾幗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巾幗典當有限公司、科創(chuàng)巾幗(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巾幗系公司,判決認定該案系自然人共同犯罪而非單位犯罪,郭恒華及巾幗系公司不存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行為,不涉及刑事犯罪,亦無需承擔退賠集資參與人未兌付資金實際損失的責任。

考慮到薛金合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中的投資人合計損失約2.43億元,以及前述郭恒華已涉及和潛在可能的民事糾紛最大數(shù)額,并扣除重復計算部分,總計約為3.25億元。

關鍵詞: 生物科 IPO 注冊 分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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