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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10萬存款不翼而飛,銀行卻說與我無關

河南鄭州,女子在銀行存入210萬元,沒多久就發(fā)現,這筆錢被人不聲不響轉走,原來是銀行柜員私自挪用,可女子找到銀行,對方卻不愿承擔任何責任:這是私人行為,和銀行無關!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王麗是個生意人,經過多年打拼,逐漸積攢下一筆財富,出于保值和安全考慮,她每隔一段時間,便會將所賺的錢,全部存入當地一家銀行。

多年來,她的錢沒出過什么情況,可萬萬沒想到,因為柜員的一個小小建議,卻給她帶了天大麻煩,多年來存下的210萬,全部不翼而飛。

這天,王麗正常去銀行存錢,柜員李娟建議她,可以在銀行辦理一個U盾,這個正好適合老年人用,既方便又快捷,以后處理業(yè)務更快。

王麗年事已高,對網絡這塊不是很懂,根本不知道何為U盾,但看李娟滿臉誠懇,而且銀行多年都很安全,便愉快采納李娟的建議。

不久后,王麗在家中休息,突然接到一條短信,顯示賬戶里的210萬,已經全部被轉走,這讓老人大驚失色,趕緊跑到銀行查詢情況。

對于王麗而言,210萬存款,不僅僅是她多年奮斗的成果,更是她自認為可以為家庭財產保值增值的一種方式,卻沒想到突遭此巨變。

王麗認為,此事和李娟脫不開干系,錢被人轉走,正是李娟為她辦理U盾后幾日,很可能是李娟在U盾上動手腳,偷偷預留備份,然后將錢全部轉走。

可當王麗找到銀行時,對方卻拒不承認,王麗苦苦哀求,聲稱這是自己的救命錢,因為此時的她,已然重病纏身,急需這筆錢治病。

可銀行的處理態(tài)度,讓整個家庭倍感沮喪,面對他們的詢問,銀行不愿承擔任何責任,甚至聲稱對此事毫不知情,并讓保安把他們趕出銀行,處理方式讓人感到悲哀、絕望和憤怒!

他們最初把錢存入銀行,是為了保證錢款的安全,結果柜員卻違反職業(yè)道德,將錢私自卷走,這種行為已經不是簡單的侵犯財產權,實質上已構成犯罪。

反觀銀行,對此事的態(tài)度也很曖昧,他們一直試圖對這次弄丟210萬元的事情進行解釋,并反復聲稱這是柜員的個人行為。

但銀行似乎已經忘記,他們有責任確??蛻糍~戶的安全性,作為一個金融機構,銀行的職責并不只是接受存款和提供提款服務,更重要的是??蛻糍~戶和交易的安全性。

銀行必須確保,他們所雇傭的員工不會濫用他們的職位從客戶賬戶中挪用錢,更何況,銀行柜員并不是客戶的敵人,他們應該是保護客戶財產的盟友。

此事引發(fā)人們對銀行的信任危機,涉事銀行的反應,讓人很不滿,家庭在辦理業(yè)務的時候,已經嚴格按照銀行的標準程序操作,并且已經有了監(jiān)管。

但是銀行的不負責任,給這個家庭帶來難以想象的打擊,銀行對此應有更高的道德責任,他們應通過一些安全措施,來確保客戶賬戶的安全性。

那么,此事從法律上該如何認定?

1.無疑,李娟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

李娟作為銀行職工,利用職務便利,挪走資金轉進自己賬戶,可認定為盜竊罪,并且210萬屬于數額特別巨大,根據刑法第264條,應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2.銀行也需承擔相應責任!

本案中,站在常人角度,銀行顯然具有過錯,但最讓人沮喪的是,即使銀行已經出現錯誤,他們仍然要求客戶自己承擔損失。

客戶們把錢存在銀行,是出于對銀行的信任,銀行應承擔監(jiān)管責任,而不是把責任全部推到客戶身上,這對客戶來說,無疑是非常不公平的。

根據民法典第1191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李娟利用工作便利,偷偷轉走王麗巨額財產,可參照執(zhí)行任務行為,銀行在此事中存在嚴重監(jiān)管問題,因此需承擔替代責任,待賠償王麗后,再向故意轉賬的李娟追償。

在媒體的介入下,雖然銀行已作出先行賠付的決定,但他們的推卸行為,已經使客戶對銀行失去信任,如果銀行不希望這類事件在他們手中重演,就該把客戶資金保護作為首要任務。

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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