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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盤錦一店銷售140余萬假酒 主犯獲刑3年6個月被處罰金合計135萬

中華網(wǎng)酒業(yè)12月28日訊 近日,裁判文書網(wǎng)公布了一則因銷售140余萬元的假冒奔富、作品一號,三名案犯被判處罰金共計135萬元人民幣的刑事判決書。

根據(jù)撫順市望花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20)遼0404刑初162號顯示,自2018年起,被告人李英策、蘇某某從湖北武漢、深圳等地以明顯低價進購“奔富407”、“奔富707”、“作品一號”等假冒葡萄酒,在二人經(jīng)營的鑫昊百貨對外銷售。期間,被告人蘇某某幫助粘貼防偽標識、向上線匯款及向買家送貨,被告人梅某某幫助聯(lián)系買家。至案發(fā),李英策、蘇某某銷售金額為1080428元人民幣,梅某某銷售金額為400000元人民幣。

被告人李英策、蘇某某、梅某某于2020年1月15日被公安人員抓獲。案發(fā)后,公安人員依法扣押鑫昊百貨店內(nèi)及被告人已經(jīng)售出的奔富407葡萄酒共計1571瓶、奔富707葡萄酒共計362瓶、作品一號葡萄酒共計107瓶,奔富空禮盒和防偽標識若干套及李英策采購的奔富407葡萄酒100箱(6瓶/箱)。經(jīng)鑒定,被扣押的上述葡萄酒均為假冒注冊商標的產(chǎn)品。

審訊中,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英策、蘇某某、梅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銷售,銷售金額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英策、蘇某某、梅某某認罪認罰。

基于此,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李英策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00元。被告人蘇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50000元。被告人梅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0元。

關鍵詞: 遼寧 假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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