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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泰山御釀擅自生產(chǎn)、銷售“年份原漿” 古井貢酒維權勝訴

中華網(wǎng)酒業(yè)12月2日訊 近日,據(jù)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消息顯示,古井貢酒(000596)訴泰安泰山御釀酒業(yè)有限公司(簡稱泰山御釀)擅自生產(chǎn)、銷售“年份原漿酒”一案,經(jīng)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了泰山御釀的再審申請。

“年份原漿”不能用?

此前,因泰安泰山御釀酒業(yè)有限公司擅自生產(chǎn)、銷售“年份原漿酒”被古井貢酒告上法庭。據(jù)2019年4月26日裁判文書網(wǎng)出具的一審判決(2017)魯13民初499號顯示,查扣的成箱酒水與單盒酒若干中,箱體和盒體的正中位置,占據(jù)三分之一以上的面積用黑色字體標注“年份原漿”四字,其中“年份原漿”的“漿”為繁體字。該標識與原告第7079302號商標進行比對,兩者在文字的讀音、含義及排列順序方面完全一致,構成商標相同。泰山御釀侵犯了注冊商標權人第7079302號“年份原漿”、第10497096號“古井貢酒年份原漿”注冊商標專用權。

隨后,泰山御釀不服提出上訴,稱“年份原漿”是酒類行業(yè)通用描述性詞匯,且容易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物理狀態(tài)、貯存時間、質量、生產(chǎn)工藝等特點產(chǎn)生誤認,古井貢酒公司獨占“年份原漿”商標阻礙了市場的良性競爭,極易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此外,泰山御釀使用“年份原漿”意在說明商品特點,沒有超出正當合理的描述性使用范疇;被訴侵權標識與古井貢酒公司第7079302號注冊商標(以下簡稱涉案商標)差別較大,且被訴侵權商品上同時還標注了泰山御釀公司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其他商標及公司名稱、地址等信息;被訴侵權商品與涉案商標商品價格差異較大。故被訴侵權商品使用的標識不會導致消費者混淆,不構成對涉案商標權的侵害。

對此,最高法院認為,涉案商標依法獲得注冊,且處于有效狀態(tài),古井貢酒作為涉案商標的權利人,其合法權益應予以保護。泰山御釀在被訴侵權商品的包裝箱及酒盒、酒瓶標貼上均突出標注“年份原漿”標識,起到識別商品來源作用,屬于商標性使用;被訴侵權標識中“漿”字雖然為繁體字,但該標識整體與涉案商標讀音相同、字義相同,字體及整體結構相似,二者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誤認,或者認為被訴侵權產(chǎn)品的來源與涉案商標的商品有特定聯(lián)系。雖然被訴侵權商品外包裝上還標注了泰山御釀公司的公司名稱及其他標識,但是字體較小,位置亦不顯著,不足以避免相關公眾對被訴侵權商品與標有涉案商標的商品產(chǎn)生混淆誤認。故泰山御釀公司的相關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確定泰山御釀公司賠償古井貢酒公司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開支74000元,并無不當。

再涉一案

根據(jù)天眼查結果顯示,在泰山御釀和古井貢酒相關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發(fā)生不久,2019年7月8日,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000568)將泰山御釀告上法庭,案由為侵害商標權糾紛。

泰安泰山御釀酒業(yè)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2月11日,注冊資本100萬,法定代表人、最終受益人為李志忠持股40%;大股東、實際控制人、最終受益人周傳勝持股60%。

關鍵詞: 古井貢酒 泰安泰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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