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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名下房屋未還清欠款前將房屋贈與子女,債權人能否撤銷

原告訴稱

周某蘭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判令:撤銷吳某霖與吳某杰對云南省一、二號房屋的轉讓行為,恢復登記至吳某霖名下。


【資料圖】

事實與理由:2016年被告吳某霖向周某蘭借款200萬元,到期還款日為2018年,到期本金為3675400元,利息為1372695元。因吳某霖不履行還款責任,周某蘭遂于2020年向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并同時申請保全涉案財產(chǎn)。海淀法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并作出裁定書,但經(jīng)海淀法院執(zhí)行保全發(fā)現(xiàn),吳某霖已將涉案房屋已于2019年轉讓其子吳某杰。吳某霖在未償還周某蘭巨額借款及利息的情況下,將房屋轉讓給其子,明顯是惡意轉讓。

吳某霖的轉讓行為發(fā)生在與周某蘭簽訂借款協(xié)議之后,其目的是通過轉讓財產(chǎn)從而減少清償債務的責任,實質上是無償或低價轉讓財產(chǎn)的行為,致使吳某霖自有財產(chǎn)減損,以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損害了周某蘭的利益,致使周某蘭的債權無法實現(xiàn),應予撤銷。故周某蘭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

吳某霖辯稱:不同意周某蘭的訴訟請求。1.周某蘭對吳某霖不享有債權。吳某霖“借”的名義幫大家投資。已經(jīng)和周某蘭說明投資有風險,為了避免非法集資的嫌疑,是以吳某霖“借”的名義幫助投資。周某蘭當時非常明白。周某蘭訴訟說2018年協(xié)議到期時吳某霖不履行還款責任,在2020年4月1日向海淀法院提起訴訟,根本不是事實。

2.2017年吳某霖和朋友一起去瑞麗看了W公司(以下簡稱W公司)的房,感覺房號、環(huán)境好、價格較便宜,買這兩套房需幾百萬,吳某霖沒那么多錢,于是就告訴兒子吳某杰,房子是吳某杰出資購買的。

吳某杰述稱:不同意周某蘭的訴訟請求。涉案房產(chǎn)原本就是吳某杰的款項購買,涉案房產(chǎn)所有費用都是吳某杰在繳納,涉案房產(chǎn)一直是吳某杰在使用,吳某霖沒有使用過。

法院查明

一、關于周某蘭和吳某霖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

2020年7月1日,周某蘭將吳某霖訴至海淀法院,要求判令吳某霖歸還本金200萬元并支付利息。2021年5月13日,海淀法院作出判決書,查明以下事實:2016年1月13日,吳某霖與周某蘭簽訂《借款協(xié)議書》,約定吳某霖向周某蘭借款100萬元。借款期限為半年。帶起連本帶利歸還。借款利息按月4%計。后雙方針對該筆借款多次續(xù)簽《借款協(xié)議書》。2016年2月6日,吳某霖與周某蘭簽訂《借款協(xié)議書》,約定吳某霖向周某蘭借款100萬元。借款期限為半年。到期連本帶利歸還。借款利息按月4%計。后雙方針對該筆借款多次續(xù)簽《借款協(xié)議書》。2016年1月12日,周某蘭向吳某霖轉賬100萬元。2016年2月5日,周某蘭向吳某霖轉賬30萬元,該判決同時認定周某蘭已將2014年3月27日轉給陳某輝的30萬元及另外轉的16萬元的借款本息重新確認為借款本金70萬元。

海淀法院結合查明事實最終判決吳某霖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周某蘭借款本金176萬元及利息,駁回了周某蘭的其他訴訟請求。吳某霖不服判決,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中院)提起上訴,一中院駁回了吳某霖的上訴,維持原判。上述判決其他內(nèi)容與本案爭議焦點無關,本院不在此逐一列明。

二、關于吳某霖和吳某杰之間就涉案房產(chǎn)變更登記的相關事實

吳某霖和吳某杰系父子關系。

吳某霖于2017年6月9日向W公司支付購房定金2萬元,于2017年6月14日向W公司支付995681.60元;于2017年12月7日向W公司支付31265.67元,于2018年5月18日向W公司支付2560105元。后,云南省一、二號房屋登記至吳某霖名下。2019年11月29日,涉案房產(chǎn)所有權人變更為吳某杰。庭審中,吳某霖、吳某杰均主張涉案房產(chǎn)初始即應登記在吳某杰名下,雙方只是通過辦理贈與手續(xù)進行更名。

三、與本案相關的其他事實

周某蘭將吳某霖訴至海淀法院后,申請法院對吳某霖名下的涉案房產(chǎn)進行查封,海淀法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裁定書,裁定查封、扣押或凍結吳某霖名下價值455萬元的財產(chǎn),并向當?shù)夭块T出具了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在送達回證注明:該兩宗房產(chǎn)于2019年11月29日過戶到吳某杰名下。

裁判結果

一、撤銷被告吳某霖將位于云南省一號二號房屋贈與第三人吳某杰的行為;

二、被告吳某霖、第三人吳某杰將上述不動產(chǎn)所有權屬恢復原狀,即將第三人吳某杰名下的涉案房產(chǎn)變更為被告吳某霖所有。

房產(chǎn)律師靳雙權點評

法律規(guī)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梢姡瑐鶛嗳顺蜂N權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chǎn),使債務人的責任財產(chǎn)維持在適當狀態(tài),以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xiàn)。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要件包括以下三個方面。1.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2.債務人實施了有害債權的行為;3.債務人與第三人有償轉讓時主觀上具有惡意。

結合本案查明情況,生效判決已確認周某蘭享有對吳某霖的合法有效債權,吳某霖作為債務人,在未清償周某蘭相應借款本息之前,以贈與方式處分財產(chǎn)的行為必然會影響到周某蘭債權的實現(xiàn)。故周某蘭對吳某霖所為的危害其債權實現(xiàn)的行為有權行使債權人撤銷權。吳某霖、吳某杰主張涉案房產(chǎn)系吳某杰財產(chǎn),原本即應登記在吳某杰名下,但就其所述登記錯誤一事,吳某霖、吳某杰未向法院提交相應證據(jù)予以證明,故法院對吳某霖、吳某杰的相應抗辯意見和陳述意見,不予采信。

依照法律規(guī)定,債務人、第三人若以無償行為損害債權,僅要求具備客觀要件即可發(fā)生撤銷權。吳某霖將涉案房產(chǎn)份額無償贈與吳某杰的行為屬于周某蘭撤銷權行使范圍。法院對周某蘭要求撤銷吳某霖與吳某杰之間關于涉案房產(chǎn)的贈與行為的相應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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