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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互評制度要確保公平

原標題:

聚焦:解析員工互評的利與弊(引題)

員工互評制度要確保公平(主題)


【資料圖】

李英鋒

新聞——“我業(yè)績很好,卻因為員工互評分數墊底,被公司認定試用期考核不合格,還被解雇了?!睋?月17日《工人日報》報道,日前,在浙江杭州一家網絡直播公司工作的王敏,因員工互評分數低而未能轉正。員工互評是用人單位對員工進行全方位評價時采取的方式之一,要求員工間按照團隊協(xié)作意識、工作積極性、精神面貌等多項指標互相打分。一些用人單位以此作為績效考核的重要參考,其結果與轉正晉升、獎金發(fā)放、榮譽獎勵等密切相關。

員工互評機制的誕生和運行,多是在日常企業(yè)管理中形成的,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比如,員工彼此之間比較熟悉,了解各自的工作狀態(tài)、業(yè)績、溝通協(xié)作能力等情況,為企業(yè)管理方觀察、評價員工工作表現(xiàn)提供了新的視角和側面。

但必須看到,有的單位員工互評機制因缺乏細化規(guī)則、量化指標等,容易陷入主觀印象判斷中,這意味著,員工互評結果存在失真可能——這對一項機制是否公平、能否釋放出最大正向價值,影響重大。

讓一項制度發(fā)揮積極作用,必須在制度合法性、細節(jié)設計、日常運行、員工知情、救濟渠道等方面做足功課。

首先,有關績效考核的決定或規(guī)章制度既要具備實體合法性,也要具備程序合法性。勞動合同法明確: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保險福利、勞動紀律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xié)商確定。

其次,用人單位還應履行對規(guī)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決定的公示或告知義務。用人單位在使用這一機制時不能“一言堂”甚至暗箱操作、背離程序正義,要將相關機制納入規(guī)章制度或員工手冊,通過公示、告知等方式讓員工知情互評機制及其運行規(guī)則。

此外,更重要的是為相關制度做一個“兜底”設計,即員工申訴救濟渠道。在一些現(xiàn)實案例中,不少員工“業(yè)務強而情商低”,評分墊底或許在所難免,若沒有申訴渠道,員工連解釋的機會都沒有,這顯然有失公允,也與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治精神背道而馳。

一項本意是為企業(yè)發(fā)展做加法的制度,應該確保其公平性,才能讓更多員工認可和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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