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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水投資”案:非法吸存30億 2600名投資人報案

2015年7月,多名投資者在秀水投資公司辦公地點等候消息。資料圖片/新京報記者 吳江 攝

■ “起底‘秀水投資’”追蹤

2009年至2015年,4000余名投資者通過廣告或他人介紹,購買了秀水二號或唐人街購物廣場的“商鋪”,隨后再轉(zhuǎn)租賺取差價。在不到6年時間內(nèi),北京秀水投資有限公司(簡稱秀水投資)依靠這種運營模式吸收投資存款30億,直至資金鏈斷裂。部分投資者在意識到受騙后,卻還沒有見到過自己購買的商鋪(新京報2015年7月13日調(diào)查報道)。

新京報記者昨日獲悉,自去年8月起,北京市多家法院陸續(xù)對這起涉及30億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作出判決。截至目前,涉秀水投資及相關(guān)公司客服、招商、財務等各部門二十余名工作人員和負責人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法院先后判處6年6個月到緩刑不等的刑罰。

投資人至案發(fā)未見店鋪

北京市民王女士稱,她于2013年從媒體上看到了秀水投資關(guān)于秀水二號商鋪招租廣告。前往咨詢時被告知,秀水投資會將商鋪租給王女士,王女士再轉(zhuǎn)租給秀水二號公司,前后租金的差價即為她的返利,投資期是1年至40年不等,收益按年度返利,王女士不用參與實際經(jīng)營。

2013年5月,王女士與秀水投資簽訂了商鋪承租合同,承租了兩個商鋪,承租期限20年,租金采取每三年期支付的方式,期滿可以續(xù)租,同時要向秀水投資公司交納秀水品牌保證金,到期不續(xù)租可退還保證金,同時王女士與秀水二號公司簽訂了轉(zhuǎn)租合同,約定租期三年,秀水二號公司分三次返給她租金,扣除秀水二號公司應付給她的首次租金,王女士在秀水投資公司刷POS機交了45萬余元的投資款。

“感覺這個投資模式還不錯。”2015年王女士又簽訂了一份商鋪租賃合同,承租了一個商鋪,期限一年,此次她實繳投資款8.8萬元,但這份合同沒有給王女士帶來一分錢的返利。

2015年5月底,王女士得知秀水投資公司人去樓空,于是向公安機關(guān)報案。“兩次投資一共損失43萬多。”王女士說,而直到案發(fā),她也沒有見過自己投資的店鋪。與此同時,北京警方接到大量投資人報案,稱和王女士一樣在秀水投資中購買商鋪轉(zhuǎn)租賺取租金,但隨后發(fā)現(xiàn)受騙。2017年,秀水投資的相關(guān)案件先后被起訴。

新京報2015年7月13日調(diào)查報道起底“秀水投資”。

2600余名投資人報案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5年5月期間,秀水投資及北京秀水二號投資有限公司(簡稱秀水二號)、北京唐人街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簡稱唐人街物業(yè))在其實際控制人陸常清(在逃)指揮下,以秀水投資名義通過發(fā)布廣告、召開推介會等形式,向社會公開宣傳投資唐人街購物廣場或秀水二號三期(地點均為唐人街大廈)的商鋪使用權(quán)可獲得貨幣收益,采用先以秀水投資名義與投資人簽訂《商鋪租賃合同》,向投資人出租商鋪,再以唐人街物業(yè)或秀水二號名義與投資人簽訂《商鋪承包經(jīng)營合同》,加價承包經(jīng)營投資人承租的商鋪,或者以唐人街物業(yè)名義與投資人簽訂《唐人街購物廣場合同書》,將商鋪出租給投資人并委托唐人街物業(yè)經(jīng)營管理的模式,以收取租金、押金、品牌使用保證金等名義進行非法集資。

證據(jù)顯示,此案涉及投資人共計4000余人,非法集資額達30余億元,后因合同到期不能兌付,部分投資人向公安機關(guān)報案,報案投資人2600余名,報案損失金額10余億元。

新京報記者昨日獲悉,目前,秀水投資系列案件相繼有了判決結(jié)果。其中案發(fā)前擔任秀水投資招商部總監(jiān)傅鋼,客服負責人張帆,北京唐人街物業(yè)總督察、負責審批資金支出的陸長洪均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獲刑6年6個月,其余工作人員,根據(jù)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社會危害性等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4個月到緩刑不等的刑罰,判決均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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