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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法家譜系再認識

作者:賈坤鵬(河南大學歷史文化學院副教授)


(資料圖片)

說到先秦法家,人們可能會立即想到商鞅、申不害、慎到、韓非等人。然而,這并非先秦本來就有的認識,而是出自《漢書·藝文志》。事實上,先秦并無法家學派之類的說法,商鞅、韓非等人都不知道自己是“法家”——“法家”是后世建構起來的學派概念。

“法家”是西漢學者司馬談最早提出的概念。他在《論六家要旨》中提出了“六家說”,將諸子分為儒、墨、道、法、名、陰陽六家。(見《史記·太史公自序》)但是,司馬談并未指明“六家”對應哪些人、哪些書。他的兒子司馬遷也沒有采用“法家”概念。例如,司馬遷《史記》中有《老子韓非列傳》,將老子、莊子、申不害、韓非四人同傳。或許在司馬遷看來,他們四人才是一派。到了西漢晚期,劉歆著《七略》,其中《諸子略》繼承、擴充“六家說”為“十家說”——將諸子分為儒家、道家、陰陽家、法家、名家、墨家、縱橫家、雜家、農家、小說家,然后以“十家說”劃分諸子作品。這樣,“法家”所指便明確了下來?!镀呗浴冯m然在后世流傳中散軼,但它經(jīng)過刪削,保存于東漢班固的《漢書·藝文志》。根據(jù)《漢書·藝文志》的劃分,先秦法家作品為《李子》《商君》《申子》《處子》《慎子》《韓子》,相應法家人物為李悝、商鞅、申不害、“處子”(其人其書不詳)、慎到、韓非。這個法家名單對后世影響很大,成為今天不少學者理解“法家”的依據(jù)。

將《漢書·藝文志》作為理解“法家”的依據(jù),存在可以商榷的地方。這是因為,法家之所以為“法家”,還有更為根本的依據(jù)?!稘h書·藝文志》先界定法家的內涵,然后根據(jù)內涵確定外延,于是將李悝、商鞅等人及相關作品劃入法家。因而,《漢書·藝文志》對法家的定義比它對法家的分類,更具有根本性。更進一步講,《漢書·藝文志》對法家的定義、分類又源自司馬談的《論六家要旨》。因而,司馬談提出的法家定義才是最具有根本性的。我們應該從司馬談提出的法家定義出發(fā),劃分法家人物、作品,而非直接采納《漢書·藝文志》對“法家”的劃分。

關于“法家”,司馬談說:“法家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于法,則親親尊尊之恩絕矣。可以行一時之計,而不可長用也,故曰‘嚴而少恩’。若尊主卑臣,明分職不得相踰越,雖百家弗能改也?!保ㄍ希耙粩嘤诜ā笔欠业谋举|特征。法家之所以為“法家”,在于他們主張以“法”(法令)作為主要治國手段?!稘h書·藝文志》說:“法家者流,蓋出于理官。信賞必罰,以輔禮制。《易》曰‘先王以明罰飭法’,此其所長也。及刻者為之,則無教化,去仁愛,專任刑法而欲以致治,至于殘害至親,傷恩薄厚?!薄稘h書·藝文志》基本上繼承了司馬談對“法家”的理解。

如果從“以法令作為主要治國手段”的標準來審視《漢書·藝文志》的法家名單,就會發(fā)現(xiàn)這個名單有需要調整和完善的地方。

其一,《管子》部分篇目屬于法家。長期以來,《管子》被視為管仲作品。《漢書·藝文志》將《管子》歸為道家,《隋書·經(jīng)籍志》則將《管子》歸入法家。宋代以降,學界逐漸認識到《管子》非管仲所作,亦非出自一家一派之手,其中包含了道家、法家、儒家、陰陽家、“輕重家”等學派作品。至于《管子》中哪些篇目屬于法家作品,學界有著不同的認識。筆者認為,如果將“以法令作為主要治國手段”作為判斷標準,那么《管子》中的《八觀》《法禁》《重令》《法法》《任法》《明法》《明法解》《正世》《治國》為典型的法家作品。它們有明確的主張“法治”的觀點,如《明法》認為:“先王之治國也,不淫意于法之外,不為惠于法之內也。動無非法?!?/p>

其二,子產(chǎn)、吳起可以歸入法家。子產(chǎn)因無著述流傳,故不在《漢書·藝文志》中。春秋晚期,鄭國執(zhí)政子產(chǎn)推行改革,并率先公布成文法令《刑書》,這在當時可謂石破天驚。叔向批評他說:“今吾子相鄭國,作封洫,立謗政,制參辟,鑄《刑書》,……民知爭端矣,將棄禮而征于書,錐刀之末,將盡爭之?!保ā蹲髠鳌ふ压辍罚┳赢a(chǎn)堪稱法家先驅。吳起只有兵法著作《吳起》流傳,故在《漢書·藝文志》中不屬于“諸子”,而屬于與之并列的“兵家”。戰(zhàn)國前期,吳起在楚國推行變法。《史記·孫子吳起列傳》說:“明法審令,捐不急之官,廢公族疏遠者,以撫養(yǎng)戰(zhàn)斗之士。”吳起以法令治國,打擊舊貴族,以實現(xiàn)強兵目的。從思想的角度來看,吳起亦可歸入法家。

其三,鄧析、尹文雖為名家,也可以歸入法家。按照《漢書·藝文志》,鄧析、尹文為名家。據(jù)說子產(chǎn)公布法令,而鄧析常作出與子產(chǎn)本意相反的解釋,故意混淆“名”“刑”。不僅如此,鄧析還私下制作了《竹刑》。大概鄧析《竹刑》較子產(chǎn)《刑書》為優(yōu),后來的鄭國執(zhí)政駟歂采用了鄧析《竹刑》。尹文子有關于“名”的探討,如“名者,名形者也。形者,應名者也?!保ā兑淖印ご蟮郎稀罚┮灿嘘P于“法”的論述,如“萬事皆歸于一,百度皆準于法?!保ㄍ希┦聦嵣希淖又鲝垺懊薄胺ā苯詾橹螄闹饕侄?,他說:“政(通“正”)者,名、法是也,以名、法治國,萬物所不能亂?!保ā兑淖印ご蟮老隆罚┯纱丝梢?,鄧析、尹文兼有名家、法家雙重性質。

其四,申不害不應歸入法家。這是因為,申不害以“術”見長?!靶g”不同于“法”,韓非對此有明確的辨析:“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術者,藏之于胸中,以偶眾端,而潛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顯,而術不欲見?!保ā俄n非子·難三》)法是政府公布的成文法令,術是君主藏于胸中的權術。前者治理百姓,后者駕馭群臣;前者公開,后者隱秘。申不害并不擅長“法”,韓非批評他說:“托萬乘之勁韓,七十年而不至于霸王者,雖用術于上,法不勤飾于官之患也?!保ā俄n非子·定法》)申不害以“術”作為主要治國手段,顯然不合乎法家“一斷于法”的本質特征。

其五,韓非并非嚴格意義的法家。學界有種普遍的說法,認為韓非主張法、術、勢并用。此說值得商榷。事實上,韓非主張法、術并用,比如“人主之大物,非法則術也?!保ā俄n非子·難三》),再如“釋法術而任心治,堯不能正一國;……使中主守法術,拙匠執(zhí)規(guī)矩尺寸,則萬不失矣。”(《韓非子·用人》)詳細辨析,參見拙文《韓非“法術勢并用說”駁論》(《河南師范大學學報》2018年第2期)。既然韓非以法、術作為主要治國手段,那他就不是純粹的法家。郭沫若稱韓非為“法術家”(《郭沫若全集·歷史編》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343頁),是頗有道理的。一些學者以韓非為法家典型代表。筆者認為,商鞅以法令的形式推行變法,充分體現(xiàn)了“以法令作為主要治國手段”的法家特征,應以商鞅而非韓非作為法家典型代表。

《漢書·藝文志》之所以存在上述問題,在很大程度上與它的目錄學性質密切相關。

第一,《漢書·藝文志》根據(jù)著作對諸子分家,那么沒有作品流傳的思想家便不在其中。一些思想家生前未必有意于著述,如孔子、釋迦牟尼、蘇格拉底,他們幸得弟子記述,其思想方能流傳后世。有些思想家雖有著述,但其作品在流傳中散軼了,如《莊子·天下》提到的禽滑厘、彭蒙,《荀子·非十二子》提到的它囂、魏牟、陳仲、史等,他們或有著述而未能傳世,故不見于《漢書·藝文志》。一些有思想的政治家生前無著述,死后亦無弟子記述,但他們可被視為廣義的思想家。法家在諸子中是一個特殊的學派,早期法家人物幾乎都是政治家。子產(chǎn)無著述,吳起僅有兵法,《漢書·藝文志》是目錄學作品,故無法將他們收進“諸子”、歸入“法家”。但是,我們不必拘泥于此。政治家雖無專門的思想作品,但是我們可以通過他們的政治措施探究其思想,判斷其學派屬性。

第二,《漢書·藝文志》難以對思想獨特的著作、思想家進行分類。諸子時代,“道術將為天下裂”(《莊子·天下》),各種思想異彩紛呈?!稘h書·藝文志》將一百八十九部著作分為“十家”,使復雜的諸子作品條理化、系統(tǒng)化,有利于我們建立對諸子思想的宏觀性認識。但是這樣做有一定的局限性:一百多種著作能夠完全納入“十家”框架嗎?恐難如此。就我們目前所知,先秦思想家中似乎只有申不害專以“術”見長。將他劃入“十家”任何一家都不太合適。如果單獨設一個大類“術家”,只有《申子》一部書,似乎也不太合適——類似情況應該還有一些,如果都單獨設類,則會失去圖書分類在認識上的便利意義。如今諸子著作僅有少數(shù)流傳,單獨分類不但不妨礙,反而有利于我們深化對諸子的認識。我們如果追求對諸子的精準分類,不妨考慮將申不害移出“法家”,將之歸入“術家”。

第三,《漢書·藝文志》難以對思想復雜的著作、思想家進行分類。“分類”的辦法是先確立一種思想特征,凡是具有這種特征的著作、思想家都歸入此類。道家、名家、陰陽家、法家之所以稱為“道家”“名家”“陰陽家”“法家”,在于它們具有“道”“名”“陰陽”“法”的思想特征。然而,有些思想作品非成于一人一派之手,如《管子》匯集了多個學派的思想作品;思想家的思想也往往是復雜的,如尹文子兼具有名、法兩種思想特征。但它們還達不到“雜家”標準——《漢書·藝文志》對“雜家”的定義是“兼儒、墨,合名、法”。若將一本書既列入此家,又列入彼家,則不免顯得雜亂無章,《漢書·藝文志》只好將諸子作品歸入“十家”之一家,但這在客觀上難以揭示某些思想作品的多學派內容,或某些思想家的多元思想特征。

總的來看,《漢書·藝文志》在“法家”建構史中發(fā)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但是限于其目錄學性質,它在對諸子的學派定性方面存在著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因而需要我們對之做出調整和完善。

通過調整和完善《漢書·藝文志》,先秦法家譜系或可如下:第一,典型法家,以法令為主要治國手段。(1)子產(chǎn)。子產(chǎn)率先公布成文法令,為法家先驅。(2)李悝。李悝變法,制定《法經(jīng)》。(3)商鞅。商鞅變法,以法令形式建立新型政治制度。(4)慎到。他認為:“以力役法者,百姓也;以死守法者,有司也;以道變法者,君長也?!保ā端囄念惥邸肪砦迨模?)《管子》中《八觀》《法禁》諸篇。它們有明確的以法為主要治國手段的表述。第二,非典型法家,介于兩派之間,以法令為主要治國手段之一。如韓非思想以“法”“術”為主,或可稱之為“法術家”,既可歸入法家,也可歸為術家;鄧析、尹文思想兼具“名”“法”,或可稱之為“名法家”,既可歸入名家,也可歸入法家。此外,有些思想家或受法家影響,如申不害有關于“法”的個別表述:“君必有明法正義?!保ㄍ希┑恰胺ā辈⒎侵饕螄侄危灰藲w入法家。

《光明日報》(2023年08月26日?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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