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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首審淘寶打假案 售假者當庭被判賠5萬

兩年前因在淘寶網銷售假冒品牌服裝被法院判緩刑兩年多后,曾經的淘寶賣家高某某再次被訴。這一次,淘寶網以違背合同約定將其告上法庭,索賠11萬余元。

19日,杭州互聯(lián)網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并全程通過線上舉證系統(tǒng)以及證系統(tǒng)以及同案數(shù)據(jù)分析系統(tǒng),將庭審加速。此案也是該法院首次受理的電商平臺起訴售假賣家案。

法院最終當庭判決高某某賠償損失4萬元,并支付合理支出1萬元。

今天在現(xiàn)場,法官在線“隔空”審理了這起案件:庭審現(xiàn)場沒有原告席、被告席,也沒有書記員,法官面前僅有一塊聯(lián)網的大屏幕,上面實時顯示著主審法官和原、被告代理律師的畫面,而庭審筆錄也是通過語音識別做記錄。

原被告雙方的起訴狀和答辯狀、提交的相關證據(jù)、質證情況等,都可以在大屏幕上清晰地看到。

該案被告高某某2016年曾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杭州市富陽區(qū)人民法院判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6萬元。

據(jù)杭州富陽區(qū)人民法院判決顯示,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高某某以其朋友的身份信息注冊的淘寶網店,向全國各地銷售假冒注冊商標ROEM和MO&CO的服裝賺取差價,累計銷售額達10萬余元。

為徹底打擊售假者,2017年12月,淘寶網又將高某某訴至杭州互聯(lián)網法院。

庭上,原告淘寶網的代理律師稱,由淘寶網與被告簽署的《淘寶服務協(xié)議》約定:用戶不得在淘寶平臺上銷售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或其它合法權益的商品,如果用戶的行為使淘寶遭受損失,用戶應賠償。

“被告明知其在淘寶網上銷售的商品系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也明知淘寶網上不允許出售假貨,仍然持續(xù)大量在淘寶上出售假貨。”原告代理律師表示,被告的行為降低了公眾對淘寶網的良好評價,損害淘寶網財產權益和商譽,構成嚴重違約。

因此,淘寶網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損失106827元,并賠償合理支出(律師費)1萬元。

而被告代理律師辯稱,高某某只是利用朋友的淘寶店鋪進行售假,該行為已經受到了刑事處罰,高某某并非售假店鋪與原告之間網絡服務合同的當事人,不需要按照淘寶服務協(xié)議的約定承擔合同上的違約責任。

被告代理律師還辯稱,淘寶網對于自己所遭受的損失無法舉證,所主張的損失賠償請求依據(jù)不足。

法院經審理認為,平臺消費者買到了假冒商品,不僅直接造成該消費者經濟損失,還會降低消費者購物體驗,轉向其他平臺或者線下購買。平臺上品牌所有者及正品經營商鋪的利潤被售假者不當獲取,排擠了誠信商家,擾亂了公平競爭的網上經營環(huán)境,導致誠信商家流失。

“被告售假增加平臺正常招商及商家維護的成本,直接損害平臺長期大量投入形成的平臺良好形象,降低平臺的社會評價,對平臺的商業(yè)聲譽顯然具有負面影響。”法院認為,被告售假行為對原告造成的損失客觀存在。

綜合考慮售假數(shù)量與規(guī)模、平臺的知名度等因素,法院最終認定高某某酌情賠償淘寶網損失4萬元,并支付淘寶網合理支出(律師費)1萬元。

主審法官認為,網絡凈化是平臺及經營者的共同責任。被告售假,除受刑罰處罰外,還需承擔不同形式的民事賠償。售假可謂害人又害己,應深以為戒。

據(jù)了解,此案是杭州互聯(lián)網法院成立以來審理的首起電商平臺訴售假賣家案。除此案外,另有6起淘寶網訴售假賣家案已起訴至該院。

浙江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高艷東認為,淘寶網意在借助互聯(lián)網法院強大的同案數(shù)據(jù)分析能力,實現(xiàn)打假案件的’同案同判’,這為其他類型問題的打擊提供了示范作用。

2017年,阿里巴巴開始陸續(xù)通過民事訴訟手段,對多個售假者展開“追殺”,希望通過訴訟手段,提高蓄意售假的成本,“讓售假者疼”。

阿里巴巴集團高級法務專家張譯文透露,2018年阿里巴巴將繼續(xù)加大起訴售假賣家的力度,并于年初啟動起訴售假賣家專項,對售假賣家的起訴將是持續(xù)的,不間歇的,只有起點,沒有終點。

關鍵詞: 售假者 杭州 淘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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