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釜山公民團體要求禁止福島核污水排海,遭韓國法院駁回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韓國釜山地方法院民事6庭8月17日駁回了釜山公民團體要求禁止日本東京電力公司排放福島第一核電站污水的訴訟請求。

據(jù)韓聯(lián)社17日消息,韓國釜山地方法院表示,原告以《倫敦公約》和《維也納公約》為依據(jù)提出訴訟,但很難認(rèn)定締約國公民有權(quán)獲得對另一締約國公民的禁令等補償要求,原告的訴求基于無法成為法院審判規(guī)范的公約,既無訴的利益,也不合訴訟條件。對于原告另外依據(jù)的韓國《民法》第217條,韓國釜山地方法院表示,依照法律規(guī)定和韓國大法院(最高法院)的判例解釋,很難認(rèn)為韓國釜山地方法院擁有《民法》第217條規(guī)定的國際訴訟管轄權(quán),就此來看本訴求同樣不符條件。

釜山地區(qū)166個公民團體2021年4月22日針對東京電力公司向韓國釜山地方法院提出訴訟,要求禁止其將福島核電站污水排入大海,韓國釜山地方法院時隔3年后做出駁回裁定。原告律師表示,韓國釜山地方法院的邏輯無異于東京電力公司,原告不服裁定將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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