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jiān)管總局對瑞幸咖啡(中國)等5家公司行政處罰
記者從市場監(jiān)管總局官網獲悉,市場監(jiān)管總局日前對瑞幸咖啡(中國)有限公司、瑞幸咖啡(北京)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該五家公司分別被處以罰款200萬元人民幣。
行政處罰決定書指出,2019年4月至12月,瑞幸咖啡(中國)及瑞幸北京公司在多家第三方公司幫助下,采用“個人及企業(yè)刷單造假”、“API企業(yè)客戶交易造假”等虛增收入,通過開展虛假交易、偽造銀行流水、建立虛假數據庫、偽造卡券消費記錄等手段,累計制作虛假咖啡卡券訂單1.23億單。
具體公告內容如下:
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國市監(jiān)處〔2020〕19號)
當事人:瑞幸咖啡(中國)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yè)執(zhí)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200MA31KB4599
根據相關線索,本局依法對當事人涉嫌不正當競爭開展立案調查。調查過程中,依法調取相關證據材料,并制作詢問筆錄,期間,未對當事人采取強制措施。
經查,當事人成立于2018年3月,與瑞幸咖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幸北京公司”)共同作為瑞幸咖啡連鎖品牌的經營總部開展業(yè)務。經營范圍為咖啡館服務(自制飲品)等。
2019年4月至12月期間,當事人及瑞幸北京公司為獲取競爭優(yōu)勢及交易機會,在北京車行天下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北京神州優(yōu)通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征者國際貿易(廈門)有限公司等多家往來企業(yè)幫助下,虛假提升了瑞幸咖啡2019年度相關商品銷售收入、成本、利潤率等關鍵營銷指標。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當事人通過組織召開“瑞幸咖啡媒體溝通會”、“無人零售戰(zhàn)略發(fā)布會”、2019年度2、3季度電話業(yè)績會等多種渠道對外廣泛宣傳使用上述虛假營銷數據。
經統計,2019年4月至12月,當事人及瑞幸北京公司在多家第三方公司幫助下,采用“個人及企業(yè)刷單造假”、“API企業(yè)客戶交易造假”,虛增收入,通過開展虛假交易、偽造銀行流水、建立虛假數據庫、偽造卡券消費記錄等手段,累計制作虛假咖啡卡券訂單1.23億單。同時,當事人及瑞幸北京公司與多家第三方公司開展虛假交易,通過虛構原材料采購、外賣配送業(yè)務,虛增勞務外包業(yè)務、虛構廣告業(yè)務等方式虛增成本支出,平衡業(yè)績利潤數據。通過資金不斷循環(huán),實現營業(yè)收入大幅虛增,最終形成極具吸引力的虛假業(yè)績,欺騙、誤導消費者和相關公眾。
上述事實,有相關現場筆錄、詢問筆錄、審計報告,當事人及相關公司提供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宣傳材料、新聞發(fā)言稿、銷售協議、往來郵件記錄、OA審批材料、銀行交易流水、財務報告、相關電子數據等證據予以證明。
2020年9月9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并告知了當事人自收到該告知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有陳述、申辯,并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之日起的三個工作日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和舉行聽證要求。
本局認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guī)定,構成虛假宣傳行為。
鑒于當事人上述虛假宣傳內容與事實相差較大,社會影響惡劣,嚴重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guī)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的,由監(jiān)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決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罰款人民幣貳佰萬圓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本行政處罰決定書,攜繳款碼到12家中央財政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工、農、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郵儲、華夏、平安、興業(yè))任一銀行網點或者網上銀行交納罰款。繳款碼: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
2020年9月18日
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國市監(jiān)處〔2020〕20號)
當事人:瑞幸咖啡(北京)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yè)執(zhí)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108MA018FG04E
根據相關線索,本局依法對當事人涉嫌不正當競爭開展立案調查。調查過程中,依法調取相關證據材料,并制作詢問筆錄,期間,未對當事人采取強制措施。
經查,當事人成立于2017年10月,與瑞幸咖啡(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幸中國公司”)共同作為瑞幸咖啡連鎖品牌的經營總部開展業(yè)務。經營范圍為咖啡館服務(自制飲品)等。
2019年4月至12月期間,當事人及瑞幸中國公司為獲取競爭優(yōu)勢及交易機會,在北京車行天下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北京神州優(yōu)通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征者國際貿易(廈門)有限公司等多家往來企業(yè)幫助下,虛假提升了瑞幸咖啡2019年度相關商品銷售收入、成本、利潤率等關鍵營銷指標。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當事人先后在其微信公眾號“你的小藍杯”、“luckincoffee瑞幸咖啡”,官方微博“luckincoffee”,瑞幸咖啡官網(地址:http://www.luckincoffee.com),面向大眾廣泛宣傳使用上述虛假營銷數據。
經統計,2019年4月至12月,當事人及瑞幸中國公司在多家第三方公司幫助下,采用“個人及企業(yè)刷單造假”、“API企業(yè)客戶交易造假”,虛增收入,通過開展虛假交易、偽造銀行流水、建立虛假數據庫、偽造卡券消費記錄等手段,累計制作虛假咖啡卡券訂單1.23億單。同時,當事人及瑞幸中國公司與多家第三方公司開展虛假交易,通過虛構原材料采購、外賣配送業(yè)務,虛增勞務外包業(yè)務、虛構廣告業(yè)務等方式虛增成本支出,平衡業(yè)績利潤數據。通過資金不斷循環(huán),實現營業(yè)收入大幅虛增,最終形成極具吸引力的虛假業(yè)績,欺騙、誤導消費者以及相關公眾。
上述事實,有相關現場筆錄、詢問筆錄、審計報告,當事人及相關公司提供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宣傳材料、新聞發(fā)言稿、銷售協議、往來郵件記錄、OA審批材料、銀行交易流水、財務報告、相關電子數據等證據予以證明。
2020年9月9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并告知了當事人自收到該告知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有陳述、申辯,并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之日起的三個工作日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和舉行聽證要求。
本局認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guī)定,構成虛假宣傳行為。
鑒于當事人上述虛假宣傳內容與事實相差較大,社會影響惡劣,嚴重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guī)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的,由監(jiān)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決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罰款人民幣貳佰萬圓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本行政處罰決定書,攜繳款碼到12家中央財政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工、農、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郵儲、華夏、平安、興業(yè))任一銀行網點或者網上銀行交納罰款。繳款碼: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
2020年9月18日
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國市監(jiān)處〔2020〕21號)
當事人:北京車行天下咨詢服務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yè)執(zhí)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106774734200J
本局在查辦瑞幸咖啡(中國)有限公司、瑞幸咖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幸公司)涉嫌不正當競爭案中發(fā)現,當事人與瑞幸公司合謀,以虛增銷售收入、隱瞞資金真實流向等方式,為瑞幸公司實施虛假宣傳行為提供了實質性幫助,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guī)定。為進一步查明案件事實,本局依法對當事人立案調查。調查過程中,依法調取相關證據材料,并制作詢問筆錄,期間,未對當事人采取強制措施。
經查,2019年5月至12月,當事人明知瑞幸公司為了營銷業(yè)績造假、財務造假并對外宣傳以此獲取競爭優(yōu)勢和交易機會,仍然與其達成合謀,通過企業(yè)支付寶購買咖啡券交由瑞幸公司在虛假數據庫中分配消費記錄,以及為瑞幸公司虛假企業(yè)API
客戶卡券收入提供資金流轉兩種虛假交易的方式幫助瑞幸公司虛增銷售收入,最終得以形成極具吸引力的虛假業(yè)績,足以誤導消費者以及相關公眾,為瑞幸公司虛假宣傳行為提供了實質性幫助。
以上事實,有相關現場筆錄、詢問筆錄、審計報告、當事人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相關公司支付寶賬戶交易明細、《車行天下、神州優(yōu)通、太原東金、長沙暢意的支付寶充值金額及杯數明細》等證據予以證明。
2020年9月9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并告知了當事人自收到該告知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有陳述、申辯,并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之日起的三個工作日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和舉行聽證要求。
本局認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之規(guī)定,構成幫助虛假宣傳行為。
鑒于當事人的上述幫助行為主觀惡意明顯,社會影響惡劣,嚴重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guī)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的,由監(jiān)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決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罰款人民幣貳佰萬圓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本行政處罰決定書,攜繳款碼到12家中央財政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工、農、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郵儲、華夏、平安、興業(yè))任一銀行網點或者網上銀行交納罰款。繳款碼: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
2020年9月18日
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國市監(jiān)處〔2020〕22號)
當事人:北京神州優(yōu)通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yè)執(zhí)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105782534807C
本局在查辦瑞幸咖啡(中國)有限公司、瑞幸咖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幸公司)涉嫌不正當競爭案中發(fā)現,當事人與瑞幸公司合謀,以虛增銷售收入、隱瞞資金真實流向等方式,為瑞幸公司實施虛假宣傳行為提供了實質性幫助,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guī)定。為進一步查明案件事實,本局依法對當事人立案調查。調查過程中,依法調取相關證據材料,并制作詢問筆錄,期間,未對當事人采取強制措施。
經查,2019年5月至12月,當事人明知瑞幸公司為了營銷業(yè)績造假、財務造假并對外宣傳以此獲取競爭優(yōu)勢和交易機會,仍然與其達成合謀,通過企業(yè)支付寶購買咖啡券交由瑞幸公司在虛假數據庫中分配消費記錄,以及為瑞幸公司虛假企業(yè)API客戶卡券收入提供資金流轉兩種虛假交易的方式幫助瑞幸公司虛增銷售收入,最終得以形成極具吸引力的虛假業(yè)績,足以誤導消費者以及相關公眾,為瑞幸公司虛假宣傳行為提供了實質性幫助。
以上事實主要有當事人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相關人員詢問筆錄、上海司法會計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審計報告、相關公司支付寶賬戶交易明細、《車行天下、神州優(yōu)通、太原東金、長沙暢意的支付寶充值金額及杯數明細》等證據予以證明。
2020年9月9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并告知了當事人自收到該告知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有陳述、申辯,并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之日起的三個工作日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和舉行聽證要求。
本局認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之規(guī)定,構成幫助虛假宣傳行為。
鑒于當事人的上述幫助行為主觀惡意明顯,社會影響惡劣,嚴重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guī)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的,由監(jiān)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決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罰款人民幣貳佰萬圓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本行政處罰決定書,攜繳款碼到12家中央財政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工、農、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郵儲、華夏、平安、興業(yè))任一銀行網點或者網上銀行交納罰款。繳款碼: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
2020年9月18日
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國市監(jiān)處〔2020〕23號)
當事人:征者國際貿易(廈門)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yè)執(zhí)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 91350200MA335LHF0B
本局在查辦瑞幸咖啡(中國)有限公司、瑞幸咖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幸公司)涉嫌不正當競爭案中發(fā)現,當事人與瑞幸公司合謀,以虛增成本支出、平衡業(yè)績利潤數據、隱瞞資金真實流向等方式,為瑞幸公司實施虛假宣傳行為提供了實質性幫助,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guī)定。為進一步查明案件事實,本局依法對當事人立案調查。調查過程中,依法調取相關證據材料,并制作詢問筆錄,期間,未對當事人采取強制措施。
經查,2019年11月至12月期間,當事人明知瑞幸公司為了營銷業(yè)績造假、財務造假并對外宣傳以此獲取競爭優(yōu)勢和交易機會,仍然與其達成合謀,幫助瑞幸公司虛增成本支出、平衡業(yè)績利潤數據,另將通過虛假原材料采購交易所歸集的資金,用于瑞幸公司虛增營業(yè)收入,并為其隱瞞資金真實來源,通過上述方式幫助瑞幸公司實現資金回籠,確保瑞幸公司通過資金不斷循環(huán)的過程,實現營業(yè)收入大幅虛增,最終得以形成極具吸引力的虛假業(yè)績,足以誤導消費者以及相關公眾,為瑞幸公司虛假宣傳行為提供了實質性幫助。
以上事實主要有當事人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相關人員詢問筆錄、上海司法會計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審計報告、瑞幸公司提供虛假采購明細、瑞幸公司OA系統付款申請、當事人銀行往來明細、瑞幸公司提供的微信公眾號、微博、新聞發(fā)布會等渠道發(fā)布的虛假營銷數據等證據予以證明。
2020年9月9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并告知了當事人自收到該告知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有陳述、申辯,并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之日起的三個工作日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和舉行聽證要求。
本局認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之規(guī)定,構成幫助虛假宣傳行為。
鑒于當事人的上述幫助行為主觀惡意明顯,社會影響惡劣,嚴重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guī)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的,由監(jiān)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決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罰款人民幣貳佰萬圓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本行政處罰決定書,攜繳款碼到12家中央財政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工、農、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郵儲、華夏、平安、興業(yè))任一銀行網點或者網上銀行交納罰款。繳款碼: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
2020年9月18日
(記者 邢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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