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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草案四審稿出爐 平臺經營者罰款額度提高

電商法草案已正式進入四審。8月27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電子商務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相較于電商法草案三審稿,四審稿對平臺經營者責任承擔方式、電子商務綠色發(fā)展、跨境電商法律適用、商品和服務交付有關規(guī)定等內容作了修改。

當前電子商務發(fā)展中平臺經濟的特點愈發(fā)明顯,關于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在法律上如何定位、相關責任如何承擔等問題,一直是電商立法中的熱點。一些社會公眾、電商平臺企業(yè)建議將“承擔連帶責任”改為“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從而與侵權責任法的規(guī)定相一致。為此,四審稿修改為“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此外,草案四審稿也提高了平臺經營者部分行為的罰款額度。例如,草案三審稿分別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合理限制平臺內經營者的交易,以及對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處罰作了規(guī)定。目前,四審稿將這兩條中的罰款數額由“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分別修改為“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

報告顯示: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從事電子商務活動應當貫徹綠色發(fā)展理念,履行環(huán)保義務,建議在本法中對此作出相應規(guī)定。為此,四審稿增加規(guī)定,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履行“環(huán)境保護”義務;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支持、推動綠色包裝、倉儲、運輸,促進電子商務綠色發(fā)展。

報告顯示: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對電子商務活動中的個人信息保護作出具體規(guī)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目前,民法總則、網絡安全法、刑法等對個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保護規(guī)則以及侵害個人信息的處罰已作了規(guī)定,下一步還將對個人信息保護進行專項立法,本法對電子商務活動中的個人信息保護作銜接性規(guī)定是適宜的。

8月1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會議,邀請全國人大代表、專家學者、主要電商企業(yè)、行業(yè)協(xié)會、執(zhí)法部門等方面的代表,就草案中主要制度規(guī)范的可行性、法律出臺時機、法律實施的社會效果和可能出現的問題等進行評估。與會人員對草案總的評價是:電子商務法草案遵循保障權益、規(guī)范行為、維護秩序、促進發(fā)展的立法宗旨,堅持“鼓勵創(chuàng)新、包容審慎”原則,主要制度充分考慮了電子商務發(fā)展實際和面臨的突出問題,也為將來的發(fā)展留有充分的空間,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可行性和包容性。

關鍵詞: 額度 草案 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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