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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加一等,民警抓捕時他將贓物從陽臺拋下

在民警實施抓捕時,為了銷毀盜竊罪的罪證,闞某竟將贓物從六樓陽臺拋下……本月,靜安區(qū)檢察院依法以涉嫌盜竊罪、高空拋物罪對被告人闞某提起公訴。近日,靜安區(qū)法院對闞某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盜竊罪、高空拋物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相關資料圖)

3月底,平先生向警方報案稱自己的電動自行車的前避震、卡鉗、剎車盤等都不翼而飛。案發(fā)前一天,正準備上班的陳先生也發(fā)現(xiàn),自己的電動自行車避震被人撬走。就在當天,李先生停在地鐵口的電動自行車也發(fā)現(xiàn)了撬動的痕跡,避震裝置遭到人為破壞。

警方梳理案件監(jiān)控后發(fā)現(xiàn),上述盜竊行為都是一人所為。作案時,犯罪嫌疑人身穿黑色上衣、頭戴頭盔用于遮掩身形,經查,這人正是闞某。根據線索,民警到闞某暫住地進行傳喚,為防止上門抓捕的民警發(fā)現(xiàn)贓物,闞某將12個避震和1個剎車卡鉗向6樓陽臺外投擲,砸入103室、104室的院內,將104室院子的鐵皮頂棚砸穿。

經查,闞某多次盜竊電動自行車避震及改裝配件,總價值為人民幣6000余元。在案件偵查階段,闞某拒不供述犯罪行為,還表示患有家族遺傳精神疾病,并謊稱自己實施盜竊時正處于發(fā)病期。但經過精神鑒定,闞某雖患有精神疾病,但其精神癥狀與作案行為無明顯相關性,闞某對本案應評定為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檢察官胡瓔認為,闞某平時工作生活正常,且既往有多次盜竊歷史,此次闞某又多次在多個地點作案,并有意識掩飾作案行為,表明對作案行為的性質、后果認知明確,在訊問中,闞某有正常邏輯思維能力,有正常言語表達能力,符合鑒定結論。

得知鑒定意見,闞某在審查起訴階段如實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訊問中,闞某承認,之所以在到案后拒不供述犯罪事實,是因為自己仍抱有僥幸心理,希望靠精神病鑒定結論來逃避罪責。

結合現(xiàn)有證據包括被害人陳述、視頻資料、鑒定意見和物證、書證及闞某的有罪供述,檢察官胡瓔認為足以證實犯罪嫌疑人闞某多次盜竊的事實,足以證實闞某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的事實。

被告人闞某多次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涉嫌盜竊罪。被告人闞某從建筑物高處拋擲物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第二款,涉嫌高空拋物罪。

作者:單穎文 顧家奇

編輯:占悅

責任編輯:蘇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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