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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章程:教育“軟法”的實施效力

目前,我國公立大學已經完成了“一校一章程”的建設任務,正在進入修訂完善章程的新階段。第一階段章程建設的問題,主要是兩個:一個是章程“千校一面”,缺少特色和個性特征;另一個是章程的實際效用問題。這兩個問題既是章程問題又是大學治理的問題,既有認識上的問題又有實踐層面的問題。

筆者認為,從我國《公司法》關于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可看出其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是由法律明確賦予的。在公司法的大量條款中有明確的“除本法有規(guī)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和“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或者“公司章程對其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從而以認可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的形式賦予公司自治權。公司章程之所以能夠在公司的治理中發(fā)揮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是因為公司章程對于公司治理中應屬于自治范疇的事項被賦予了優(yōu)先的法律地位。我國的《高教法》對于大學內部治理的很多內容沒有做出具體規(guī)定,這就為大學“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提供或者留下了發(fā)揮作用的制度空間。但從目前已有的章程現(xiàn)狀來看,這個空間還沒有被充分利用。例如,學院和學校的權力如何配置?學院和校部機關是一種什么樣的權力關系?校內“學院”的設立、合并和撤銷,誰有權提出?經何種程序?以何種方式形成決議?再如,學院的黨政聯(lián)席會、學術委員會和院長全面負責是什么關系?權力如何保障并相互制約等。

人們常抱怨教育法太“軟”,這是教育領域特有的法現(xiàn)象。大學章程亦可視為一種教育軟法。大學章程的實施和作用機制,實際上就是一種適應其軟法性質的“軟約束”機制。這種“軟約束”的基礎,是平等主體間的協(xié)商共治模式,即大學利益相關者經過利益充分表達、博弈和妥協(xié)所達成的共識與合意,是一種在充分的民主參與和協(xié)商基礎上的自覺服從。作為高等學校適用于自身組織和組織成員的軟法,章程可以從其自身的制定過程和內容中獲得實施效力。大學章程的合法性,不僅表現(xiàn)在其規(guī)范內容的合法性,而且表現(xiàn)在章程的制定應是一個各種利益群體充分博弈和互動的過程,以及通過各方妥協(xié)能使利益的對抗和沖突達致平衡的過程。不是以此為前提而形成的章程,不可能有真正的權威和被認同,當然也就難以在大學的治理實踐中發(fā)揮應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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