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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成立五周年十大影響力案件

 目  錄

一、“蜜胺”發(fā)明專利及技術秘密侵權案:四川金某化工公司、北京燁某科技公司與山東華某化工公司等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及侵害技術秘密糾紛〔(2020)最高法知民終1559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541號民事判決書〕

二、“金粳818”水稻植物新品種侵權案:江蘇省金某種業(yè)公司與江蘇親某農業(yè)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2021)最高法知民終816號民事判決書〕

三、涉“汽車雨刮器”發(fā)明專利侵權案:法國瓦某清洗系統(tǒng)公司與廈門盧某汽車配件公司等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2019)最高法知民終2號民事判決書〕

四、涉“中藥發(fā)藥機”發(fā)明專利確權案:四川新某藥業(yè)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廣東一某制藥公司發(fā)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2021)最高法知行終93號行政判決書〕

五、中國首例藥品專利鏈接訴訟案:日本某株式會社與溫州某藥業(yè)公司確認是否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糾紛〔(2022)最高法知民終905號民事判決書〕

六、“香蘭素”技術秘密侵權案:嘉興市中某化工公司、上海欣某新技術公司與寧波王某科技公司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2020)最高法知民終1667號民事判決書〕

七、“橡膠防老劑”技術秘密侵權案:圣某化學科技公司與陳某剛、運城晉某化學科技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2022)最高法知民終816號民事判決書〕

八、“卡波”技術秘密侵權案:廣州天某高新材料公司、九江天某高新材料公司與安徽紐某精細化工公司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2019)最高法知民終562號民事判決書〕

九、“磚瓦協會”橫向壟斷協議案:張某勛與某市磚瓦協會等壟斷糾紛〔(2020)最高法知民終1382號民事判決書〕

十、“無線吸塵器”發(fā)明專利侵權案:英國某技術公司與某科技(蘇州)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2022)最高法知民終189號民事調解書〕

1.“蜜胺”發(fā)明專利及技術秘密侵權案【四川金某化工公司、北京燁某科技公司與山東華某化工公司等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及侵害技術秘密糾紛】

【案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1559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541號

【基本案情】四川金某化工公司、北京燁某科技公司系專利號為201110108644.9、名稱為“節(jié)能節(jié)資型氣相淬冷法蜜胺生產系統(tǒng)及其工藝”的發(fā)明專利的專利權人,四川金某化工公司系采用加壓氣相淬冷法年產5萬噸蜜胺生產系統(tǒng)的技術秘密的權利人。兩公司分別向法院提起侵害專利權訴訟與侵害技術秘密訴訟,主張山東華某化工公司、寧波安某工程設計公司、寧波厚某咨詢公司以及作為涉案專利發(fā)明人之一且參與涉案技術秘密研發(fā)的尹某大侵害了涉案專利權及涉案技術秘密,構成共同侵權且侵權獲利巨大,請求判令各被訴侵權人停止侵害、就侵害專利權行為連帶賠償四川金某化工公司和北京燁某科技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1.2億元、就侵害技術秘密行為連帶賠償四川金某化工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9800萬元。

該專利案一審法院判決:山東華某化工公司、寧波安某工程設計公司、寧波厚某咨詢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侵權生產系統(tǒng),山東華某化工公司停止使用侵權生產系統(tǒng)并停止使用涉案專利方法、停止銷售依照該方法直接獲得的蜜胺產品,山東華某化工公司賠償四川金某化工公司、北京燁某科技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8000萬元,寧波安某工程設計公司、寧波厚某咨詢公司對其中的4000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審判決未支持四川金某化工公司、北京燁某科技公司要求停止許諾銷售蜜胺產品、銷毀侵權生產系統(tǒng)的訴訟請求,亦未支持要求尹某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四川金某化工公司、北京燁某科技公司、山東華某化工公司、寧波安某工程設計公司、寧波厚某咨詢公司均不服該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該技術秘密案一審法院判決:各被告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涉案技術秘密,銷毀各自持有的涉案技術秘密的載體資料,山東華某化工公司賠償四川金某化工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5000萬元,尹某大就其中的120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寧波安某工程設計公司、寧波厚某咨詢公司對其中的500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審判決未支持四川金某化工公司要求山東華某化工公司停止銷售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獲得的蜜胺產品以及銷毀侵權生產系統(tǒng)和其持有的涉案技術秘密載體資料的訴訟請求。四川金某化工公司、山東華某化工公司、寧波安某工程設計公司、寧波厚某咨詢公司、尹某大均不服該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后,就兩案分別作出終審判決,支持了權利人要求各相關侵權人連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兩案合計2.18億元以及要求山東華某化工公司銷毀生產系統(tǒng)和其持有的涉案技術秘密載體資料、要求山東華某化工公司停止銷售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生產的蜜胺產品的上訴請求。兩案二審判決后,山東華某化工公司不服,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后裁定駁回再審申請。因上述兩案判決系針對被訴侵權一期項目的前期實施行為所作出,兩案宣判后,權利人就該一期項目后續(xù)行為和新增二期項目提起新的訴訟。當事人在兩案執(zhí)行程序中就兩案生效判決及新的訴訟達成全面和解,權利人最終獲償6.58億元,山東華某化工公司亦獲得使用許可。

【典型意義】兩案判賠2.18億元,權利人最終獲償6.58億元,刷新國內知識產權維權紀錄,入選“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兩案中的權利人四川金某化工公司、北京燁某科技公司分別為中外合資企業(yè)、高新技術民營企業(yè),被告山東華某化工公司系具有國資背景的上市公司。兩案裁判既充分體現出人民法院切實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的司法導向,又彰顯了對各類企業(yè)的一視同仁、平等對待的司法態(tài)度。同時,兩案在執(zhí)行期間就所有訴爭項目達成全面和解,實現了保護知識產權、保障勝訴人合法權益、保企業(yè)穩(wěn)增長促發(fā)展的多贏效果。

 2.“金粳818”水稻植物新品種侵權案【江蘇省金某種業(yè)公司與江蘇親某農業(yè)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816號

【基本案情】江蘇省金某種業(yè)公司系“金粳818”水稻植物新品種權的獨占實施被許可人。其認為江蘇親某農業(yè)公司未經許可,在微信群中發(fā)布“農業(yè)產業(yè)鏈信息匹配”消息尋找潛在交易者,向潛在交易者收取會員費后提供“金粳818”水稻種子交易信息,商定交易價格、數量、交貨時間,并安排送貨收款的行為,侵害了涉案植物新品種權,故起訴請求判令江蘇親某農業(yè)公司停止侵害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300萬元。一審法院認為,涉案侵權“白皮袋”包裝的種子并非江蘇親某農業(yè)公司直接銷售,其系幫助侵權,最終適用懲罰性賠償支持了江蘇省金某種業(yè)公司全部訴訟請求。江蘇親某農業(yè)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主張其不構成侵權。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江蘇親某農業(yè)公司是有關種子交易的組織者、決策者,應當認定其直接實施了侵權銷售行為,而非幫助侵權;江蘇親某農業(yè)公司并非農民,其侵權銷售規(guī)模亦遠超“農民自繁自用”的合理規(guī)模,故其關于“農民自繁自用”的不侵權抗辯不能成立。參考江蘇親某農業(yè)公司的宣傳資料,綜合考慮侵權情節(jié),可以推定其侵權獲利超過100萬元;其既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還銷售“白皮袋”侵權種子,且拒不提供有關賬簿,侵權情節(jié)嚴重,故可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從高確定賠償數額,全額支持權利人關于賠償300萬元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該案是打擊種子套牌侵權、凈化種業(yè)市場的典型案件。侵權人借助互聯網信息平臺組織銷售“白皮袋”種子,以“農民”“種糧大戶”等經營主體名義掩飾侵權,行為方式隱蔽、手段花樣翻新。最高人民法院準確界定平臺經營行為性質,適時轉移舉證責任,依法作出事實推定,揭開侵權人“農民偽裝”,準確認定侵權行為和侵權獲利,并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從高確定賠償數額。該案入選“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和“人民法院種業(yè)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第一批)”。

3.涉“汽車雨刮器”發(fā)明專利侵權案【法國瓦某清洗系統(tǒng)公司與廈門盧某汽車配件公司等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

【案號】(2019)最高法知民終2號

【基本案情】法國瓦某清洗系統(tǒng)公司系專利號為200610160549.2、名稱為“機動車輛的刮水器的連接器及相應的連接裝置”的發(fā)明專利的專利權人。其認為,廈門盧某汽車配件公司等制造、銷售雨刮器產品的行為構成對涉案專利權的侵害,請求判令廈門盧某汽車配件公司等停止侵害、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600萬元。一審程序中,法國瓦某清洗系統(tǒng)公司提出訴中行為保全申請,請求責令廈門盧某汽車配件公司等立即停止侵害。后一審法院先行作出部分判決,認定廈門盧某汽車配件公司等構成侵權,判令其停止侵害,但未同時處理有關行為保全申請。廈門盧某汽車配件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訴;法國瓦某清洗系統(tǒng)公司未提起上訴但仍堅持其訴中行為保全申請。最高人民法院受案后40天即公開開庭并當庭宣判,在糾正一審判決關于功能性特征認定的基礎上,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在判決中指出對于有關訴中行為保全申請可以根據案件情況予以支持,以彌補一審判決因上訴暫時不具備執(zhí)行力的法律效力空隙。

【典型意義】該案系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成立后敲響庭審“第一槌”的案件,是法庭履行國家層面知識產權案件上訴審理機制審判職能的首次公開展示。該案裁判體現了鮮明的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導向,并作出了有益探索:實體方面,澄清功能性特征的認定標準,避免對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不當限縮,確保專利權人獲得與其技術貢獻相匹配的權利保護范圍;程序方面,倡導以“先行判決+臨時禁令”的裁判方式及時高效救濟權利,避免當事人“贏了官司、輸了市場”。該案為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

 4.涉“中藥發(fā)藥機”發(fā)明專利確權案【四川新某藥業(yè)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廣東一某制藥公司發(fā)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

【案號】(2021)最高法知行終93號

【基本案情】四川新某藥業(yè)公司系專利號為03135523.4、名稱為“藥品的自動分裝與計量裝置”的發(fā)明專利的專利權人。廣東一某制藥公司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該專利權無效。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查認為涉案專利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故宣告其全部無效。四川新某藥業(yè)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該院一審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四川新某藥業(yè)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現有技術未給出有關技術啟示,涉案專利具備創(chuàng)造性,應當維持專利權有效,故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及被訴決定,由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

【典型意義】涉案專利技術方案是實現中藥配藥自動化的關鍵技術之一,可以大幅提高中藥房配藥效率。2020年以來,使用該專利技術的中藥發(fā)藥機廣泛應用于抗擊新冠疫情的醫(yī)療一線,為保護人民生命健康發(fā)揮了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正確認定涉案專利的創(chuàng)造性,對有效保護中醫(yī)藥領域技術創(chuàng)新具有積極意義。

5.中國首例藥品專利鏈接訴訟案【日本某株式會社與溫州某藥業(yè)公司確認是否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糾紛】

【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905號

【基本案情】日本某株式會社系專利號為200580009877.6、名稱為“ED-71制劑”的發(fā)明專利的專利權人。其依據專利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藥品專利鏈接訴訟,請求確認溫州某藥業(yè)公司的“艾地骨化醇軟膠囊”仿制藥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日本某株式會社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溫州某藥業(yè)公司未針對保護范圍最大的權利要求作出聲明,未將聲明及聲明依據及時通知被仿制藥上市許可持有人,該行為有所不當,應予批評;關于仿制藥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判斷,原則上應當以仿制藥申請人的申報資料為依據比對評判;經比對,涉案仿制藥技術方案未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該案系我國首例藥品專利鏈接訴訟案件。我國藥品專利鏈接制度初建,該案判決對藥品專利鏈接制度實踐初期出現的問題進行了符合立法目的的探索性法律適用,受到中外媒體和醫(yī)藥界的關注和好評,中央廣播電視總臺第一時間予以報道。該案入選“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2022年度十大提名案件”。

6.“香蘭素”技術秘密侵權案【嘉興市中某化工公司、上海欣某新技術公司與寧波王某科技公司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

【案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1667號

【基本案情】嘉興市中某化工公司、上海欣某新技術公司擁有“使用乙醛酸法制備香蘭素工藝”技術秘密。嘉興市中某化工公司基于該工藝一躍成為全球最大的香蘭素制造商,占有全球市場約60%的份額。后寧波王某科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等通過嘉興市中某化工公司香蘭素車間副主任非法獲取了該技術秘密,而后使用該技術秘密工藝大規(guī)模生產香蘭素產品,導致香蘭素產品價格下滑、嘉興市中某化工公司的市場份額縮減。嘉興市中某化工公司、上海欣某新技術公司遂提起訴訟。一審法院認定寧波王某科技公司等構成技術秘密侵權,判決其停止侵害,并依據當時法律規(guī)定的法定賠償上限及維權合理開支確定其承擔350萬元的損害賠償責任,同時作出行為保全裁定,責令其立即停止侵害涉案技術秘密。一審裁判作出后,寧波王某科技公司等罔顧行為保全裁定,繼續(xù)實施侵權行為。嘉興市中某化工公司、上海欣某新技術公司認為一審判賠金額過低且未判令寧波王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擔連帶責任有誤;寧波王某科技公司等認為一審判決錯誤認定其侵害涉案技術秘密且判賠金額過高,均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寧波王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接參與實施侵權行為且設立以侵權為業(yè)的企業(yè),故其與寧波王某科技公司等構成共同侵權,應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根據權利人提供的經濟損失數據,綜合考慮涉案技術秘密商業(yè)價值大、侵權情節(jié)惡劣、被訴侵權人拒不執(zhí)行人民法院行為保全裁定等因素,改判寧波王某科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等連帶賠償1.59億元,并將案件審理中發(fā)現的涉嫌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后雙方當事人在裁判執(zhí)行期間達成和解。

【典型意義】該案是一起高額判賠的商業(yè)秘密侵權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通過該案裁判,依法保護企業(yè)核心技術,切實加大對惡意侵權的打擊力度,還明確了直接實施侵權行為的法定代表人的連帶責任,并依法將涉嫌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推進了民事侵權救濟與刑事犯罪責任追究的銜接,彰顯了人民法院嚴格依法保護知識產權、嚴厲打擊惡意侵權行為的鮮明司法態(tài)度。該案為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入選“202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

7.“橡膠防老劑”技術秘密侵權案【圣某化學科技公司與陳某剛、運城晉某化學科技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

【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816號

【基本案情】圣某化學科技公司系“硝基苯法合成RT培司工藝”和“利用RT培司生產橡膠防老劑4020工藝”的技術秘密權利人。圣某化學科技公司主張,案外人山西翔某化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實際控制人陳某剛指使該公司兩名員工通過利誘圣某化學科技公司技術人員竊取涉案技術秘密,用于建造、使用涉案生產設備,嚴重侵害其技術秘密;山西翔某化工公司另案被判決構成侵害商業(yè)秘密犯罪后申請破產清算,但又另行成立運城晉某化學科技公司,取代山西翔某化工公司繼續(xù)實施侵權行為,遂提起訴訟,請求判決停止侵害、銷毀涉案生產設備并由陳某剛、運城晉某化學科技公司連帶賠償2億余元。一審法院全面支持了圣某化學科技公司的訴訟請求,并作出停止侵害的行為保全裁定,運城晉某化學科技公司等拒不執(zhí)行。陳某剛、運城晉某化學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關于停止侵害和賠償2億余元的判項;鑒于案外人信某公司主張其系涉案生產設備的所有權人,考慮可能涉及案外人權益,撤銷了一審判決關于銷毀涉案生產設備的判項,將該部分內容發(fā)回一審法院重審并要求在重審時追加案外人參加訴訟;同時,對拒不執(zhí)行一審法院行為保全裁定的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均予頂格司法處罰。

【典型意義】該案是一起高額判賠的商業(yè)秘密侵權案件。該案對二審裁判方式進行了有益探索,采用先行部分判決處理侵權定性、損害賠償,就是否銷毀涉案生產設備問題發(fā)回重審以保障案外人程序利益,對拒不執(zhí)行行為保全裁定的行為人予以頂格司法處罰,彰顯了人民法院堅決保護知識產權的決心和力度。

 8.“卡波”技術秘密侵權案【廣州天某高新材料公司、九江天某高新材料公司與安徽紐某精細化工公司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

【案號】(2019)最高法知民終562號

【基本案情】廣州天某高新材料公司、九江天某高新材料公司系生產免洗消毒洗手液原料“卡波”的技術秘密權利人。華某于2012至2013年在廣州天某高新材料公司工作期間,多次違反公司管理制度將卡波生產工藝有關技術資料從辦公電腦拷貝到外部存儲介質中,并利用其卡波產品研發(fā)負責人的身份,向廣州天某高新材料公司的子公司九江天某高新材料公司生產車間主任李某生索要到卡波生產工藝技術相關設備圖紙。華某先后將其非法獲取的卡波生產工藝相關圖紙、文件發(fā)送給安徽紐某精細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及朱某良、胡某春等人,并組織研究改進,后由胡某春修改了設計圖紙并采購了相關設備,最終由安徽紐某精細化工公司生產卡波產品并向國內外銷售。一審法院認為,安徽紐某精細化工公司、華某、劉某、朱某良、胡某春侵害了廣州天某高新材料公司、九江天某高新材料公司的技術秘密,判決停止侵害并按照侵權獲利的2.5倍確定賠償數額,判令安徽紐某精細化工公司賠償經濟損失3000萬元,華某、劉某、朱某良、胡某春承擔部分連帶責任。廣州天某高新材料公司、安徽紐某精細化工公司等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一審判決認定安徽紐某精細化工公司、華某、劉某、朱某良、胡某春侵害技術秘密并無不當;但侵權獲利數額認定中未考慮被侵害的技術秘密對于產品利潤的貢獻度,故在確定該貢獻度為50%的情況下認定有關侵權獲利為600萬元;考慮到安徽紐某精細化工公司本身以侵權為業(yè),且在其前法定代表人因涉侵害涉案技術秘密的刑事犯罪被判處刑罰后仍持續(xù)生產,并銷售至20余個國家和地區(qū),足見侵權故意之顯著、侵權情節(jié)之嚴重,故將懲罰性賠償倍數提高至法定最高倍數;鑒于劉某作為安徽紐某精細化工公司的前法定代表人在侵權過程中作用明顯,改判其對全案賠償承擔連帶責任。最高人民法院最終改判以侵權獲利5倍計算賠償數額,由安徽紐某精細化工公司賠償廣州天某高新材料公司、九江天某高新材料公司經濟損失300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40萬元,劉某、華某、朱某良、胡某春對前述賠償數額分別在3000萬元、5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典型意義】該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首例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的侵害知識產權案件,探索了侵權情節(jié)嚴重程度與懲罰性賠償倍數之間的對應關系,充分發(fā)揮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在有效保護權利人、威懾遏制侵權行為發(fā)生、警示潛在侵權人等方面的作用,對于推動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落實落細、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鼓勵民營企業(yè)創(chuàng)新發(fā)展、激發(fā)社會創(chuàng)新活力具有積極意義。該案為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入選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人民法院充分發(fā)揮審判職能作用保護產權和企業(yè)家合法權益典型案例(第三批)”和“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

9.“磚瓦協會”橫向壟斷協議案【張某勛與某市磚瓦協會等壟斷糾紛】

【案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1382號

【基本案情】某市磚瓦協會通過與磚瓦企業(yè)廣泛簽訂具有橫向壟斷協議性質的《停產整改合同》,停產部分企業(yè)、減少磚瓦供應量、提高磚瓦價格,攫取壟斷利潤,并向停產企業(yè)提供“停產補償”。停產企業(yè)經營者張某勛以某市磚瓦協會等因故不再依照約定提供補償、給其造成經濟損失為由提起訴訟,要求某市磚瓦協會及仍在生產的企業(yè)賠償損失。一審法院判決支持張某勛的賠償請求。某市磚瓦協會等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張某勛自愿參與該案橫向壟斷協議并作為實施者之一,其主張該橫向壟斷協議的其他實施者賠償其因實施該壟斷協議引發(fā)的所謂經濟損失,實質上是要求瓜分壟斷利益,該種非法利益不應受到反壟斷法保護,故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張某勛的全部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該案闡釋了反壟斷民事救濟的宗旨和導向,明確了橫向壟斷協議的自愿實施者并非反壟斷法意圖救濟對象,對于依法打擊橫向壟斷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具有指引意義。該案為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

 10.“無線吸塵器”發(fā)明專利侵權案【英國某技術公司與某科技(蘇州)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

【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189號

【基本案情】英國某技術公司與某科技(蘇州)公司均是全球家電行業(yè)具有影響力的企業(yè)。英國某技術公司以某科技(蘇州)公司生產、銷售的兩款無線吸塵器產品采用的技術方案落入其專利號為200780027328.0、名稱為“手持式清潔設備”發(fā)明專利權保護范圍為由,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某科技(蘇州)公司停止侵害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100萬元。一審法院判決駁回英國某技術公司的訴訟請求。英國某技術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期間,了解到雙方相關知識產權糾紛由來已久,在全面梳理雙方一系列糾紛的基礎上,搭建對話平臺緩和雙方矛盾,經反復溝通,最終促成雙方握手言和,達成包括該案在內的全球20余起知識產權糾紛的一攬子和解。雙方為此均致信感謝。

【典型意義】該案促成中外當事人達成全球糾紛一攬子和解,以“東方經驗”實質化解跨國糾紛,是人民法院貫徹落實“抓前端、治未病”“雙贏多贏共贏”的新時代能動司法理念的生動體現,有效助力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huán)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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