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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農民灘涂集體產權如何界定?專家:相關法律缺失亟待完善

近年來,國家對沿海資源的利用越來越多元化,沿海資源長期被雪藏的價值得以被發(fā)掘,圍繞著沿海灘涂出現的各種矛盾增加,相關法律的缺失,也給司法實踐帶來了很多難題?;诖?,2023年3月30日下午,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聯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與研究中心共同舉辦了“沿海農民灘涂集體產權的界定問題研討會”,法學專家和律師齊聚在明所,共同探討沿海農民灘涂集體產權糾紛問題與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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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討會現場】

出席本次研討會的嘉賓有,大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與人文學院院長裴兆斌教授、華南師范大學政府改革與法治建設研究院院長薛剛凌教授、原北京市檢察院副檢察長李新生、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王文英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田瑤教授、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張步峰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蔡樂渭副教授,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黨支部書記、主任楊在明,創(chuàng)始合伙人梁紅麗和上百名在明律師,以及數十位媒體朋友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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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會專家合影】

本次研討會由楊在明主任主持。他表示,近年來,沿海灘涂資源越來越受到重視,但由于沿海灘涂自身的地理特性,使其在產權特性上既表現出土地的產權特性,又表現出海洋的產權特性,這種特殊性使得沿海灘涂在權屬歸屬上表現的較為復雜。由此產生的多發(fā)性和群體性的“海地之爭”以及由其所帶來的一系列實體和程序問題,給律師實務帶來了很大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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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主任 楊在明律師】

會上,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王威律師提出了自己在辦案中遇到的此類實踐難題。與會專家、學者及參會律師們就其中“海岸線劃定的性質界定問題”“海岸線的劃定與地方性規(guī)范文件的沖突與解決”等兩大難題展開了研討。

薛剛凌教授認為,由于理念、經驗、環(huán)境等因素,我國在海域、灘涂、海岸線劃定等問題上尚存在立法較為滯后、所立法規(guī)適用度不強等問題。有關沿海農民灘涂集體產權界定的問題,實際上就是一種中國式現代化進程的特殊問題,也是一個現象級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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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師范大學政府改革與法治建設研究院院長薛剛凌教授】

裴兆斌教授認為,灘涂這個概念在我國不同的法律中具有不同的表述,比如:《憲法》第9條規(guī)定,灘涂是與荒地、森林、草原和山嶺等具有同等的憲法地位的自然資源,其可以是全民所有,也可以是集體所有,與土地的權屬屬性一致;而在《海域使用管理法》中,有關于自然科學、海洋地質、勘探等方面的定義,但卻沒有針對灘涂的明確法律定義。而灘涂自身概念的不清使得其性質不明,導致權屬無法確定,也導致灘涂所有權糾紛層出不窮。面對這一難題,我們不能簡單地、一刀切地用現在的《海域使用管理法》,來評價老百姓在灘涂上的生活行為到底違法還是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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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與人文學院院長裴兆斌教授】

李新生認為,沿海灘涂的具體范圍包括哪些,至今依舊是富有爭議的問題,無論是學界還是實踐當中,都沒有一個統(tǒng)一的內涵標準,就潮上帶、潮間帶和潮下帶三個區(qū)域而言,不同的認識有不同的觀點,需要國家進一步健全我國的海洋法律體系,更有力地維護更多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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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北京市檢察院副檢察長李新生】

張步峰教授表示,從法律層面來看,《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環(huán)境保護法》均未對灘涂的內涵和外延有所規(guī)定。一般來講,灘涂的權屬應該是由法律界定的,如果上位法沒有界定,地方性文件的界定在沒有明顯違反上位法的情況下,也是可以的,但中央部委是不可以設立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對灘涂進行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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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張步峰教授】

王文英教授從廣義和狹義兩個方面對灘涂進行了闡述。從廣義上看,沿海灘涂包括潮上帶灘涂、潮間帶灘涂和潮下帶灘涂;從狹義上看,沿海灘涂僅指潮間帶灘涂中的高潮間帶、中潮間帶和低潮間帶灘涂,不含浪濺帶灘涂。不過,她表示,直到目前為止,關于灘涂之范圍,學界和實務界仍舊沒有一致的說法,各種觀點的出發(fā)點和立場不同,其得出的結論也各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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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王文英教授】

蔡樂渭副教授分析說,無論如何界定灘涂的內涵與外延,灘涂就是灘涂,海域就是海域,不存在海域中的灘涂,更不存在灘涂中的海域。但在現實情況中,由于沿海灘涂的特殊地理位置、地質形態(tài)等原因,人們對其范圍的界定存在很大的不同,這就需要有關機關進一步釋明和明確灘涂之范圍,并做好法律上的銜接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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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蔡樂渭副教授】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創(chuàng)始合伙人梁紅麗從浙江某地的一個真實案例出發(fā),講述了其在實務中遇到的相關問題。她認為,很多老百姓祖祖輩輩都是靠著在灘涂上養(yǎng)殖、捕魚為生的,從保護集體權益、老百姓權益的角度來看,政府即使要收回水域灘涂使用權應當依法支付水域灘涂補償費,而不能無底線的,對老百姓的權益進行“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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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創(chuàng)始合伙人梁紅麗】

王威律師認為,在海域和灘涂的內涵和外延以及使用管理方面,《海域使用管理法》與《漁業(yè)法》及其實施細則存在交叉和重疊之處;同時,根據《海域使用管理法》相關規(guī)定,地方人民政府劃定海岸線的行為,具有深刻的物權法律意義,這就導致了傳統(tǒng)上屬于集體所有的灘涂與現行的國有海域之間發(fā)生了矛盾沖突。因此,在具體執(zhí)法過程中,相關部門還應當結合歷史因素,充分考慮地方的“地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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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威律師】

楊在明主任高度評價了本次研討會的價值和意義。他表示,目前,我國沿海灘涂涉及到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存在一定的沖突與模糊之處。此次研討會從法理探討與實務問題解決等兩個方面對當下沿海農民灘涂集體產權的界定問題給予了充足的闡釋和剖析,為今后有關問題的解決奠定了理論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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