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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首次公布因涉新型毒品核準被告人死刑案例 觀熱點


(資料圖片)

中國青年報客戶端北京6月26日電(中青報·中青網(wǎng)記者 王亦君)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10起毒品犯罪和涉毒次生犯罪典型案例。10起典型案例中的嚴榮柱販賣、制造毒品和董勝震販賣、運輸毒品案,是最高法首次公布因涉新型毒品甲卡西酮犯罪核準被告人死刑的案例,旨在體現(xiàn)法院依法嚴懲新型毒品犯罪的鮮明態(tài)度。

典型案例顯示,嚴榮柱、董勝震二人組織多人制造新型毒品甲卡西酮,向社會大肆販賣,罪行極其嚴重。

2016年春節(jié)后,被告人嚴榮柱、董勝震密謀由嚴榮柱制造甲卡西酮,董勝震負責收購。嚴榮柱將制毒工藝流程交予潘付明(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指使潘付明制造甲卡西酮。潘付明與譚如兆、王息梅(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試驗后成功制出甲卡西酮。同年10月初,潘付明與李金文(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商定在河南省新野縣歪子鎮(zhèn)李金文處制造甲卡西酮。同年12月底,李金文等人將制毒地點轉移至該鎮(zhèn)另一處所,直至2017年3月9日案發(fā)。制毒期間,嚴榮柱提供主要原料,李金文購買輔料并負責日常管理,譚如兆、王息梅指導工人制毒。嚴榮柱等人共制造甲卡西酮5126.4千克,其中451.4千克被公安機關在制毒現(xiàn)場查獲。

2016年10月13日至2017年3月9日,被告人嚴榮柱聯(lián)系潘付明,將制造的甲卡西酮販賣給被告人董勝震九次,共計4675千克。2017年3月9日,最后一次交易的1000千克甲卡西酮被當場查獲。

此案由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復核。

法院認為,被告人嚴榮柱明知甲卡西酮是毒品而制造并出售,其行為已構成販賣、制造毒品罪。被告人董勝震明知甲卡西酮是毒品而販賣、運輸,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嚴榮柱提起犯意,組織他人制造毒品并提供主要原料,負責販賣制出的毒品,董勝震指揮他人支付毒資、接運并銷售毒品,二人在各自參與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罪責最為突出的主犯,應按照二人各自所參與和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嚴榮柱制造、販賣、董勝震販賣、運輸毒品數(shù)量巨大,犯罪情節(jié)嚴重,社會危害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

據(jù)此,依法對被告人嚴榮柱、董勝震均判處并核準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罪犯嚴榮柱、董勝震已于2022年8月19日被依法執(zhí)行死刑。

“甲卡西酮作為新型毒品,對人體健康可產(chǎn)生較為嚴重的傷害,能導致急性健康問題和毒品依賴,過量使用易造成不可逆的永久腦部損傷甚至死亡?!弊罡叻ㄔ陉U述這一案例的典型意義時指出,本案是一起大量制造、販賣甲卡西酮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嚴榮柱、董勝震二人在毒品制售鏈條中處于核心地位、發(fā)揮關鍵作用,致使3600余千克毒品流入社會,另查獲甲卡西酮1400余千克,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

最高法認為,制造毒品和大宗販賣毒品屬于源頭性毒品犯罪,歷來是我國禁毒斗爭的打擊重點。人民法院依法對嚴榮柱、董勝震判處死刑,體現(xiàn)了對性質嚴重、情節(jié)惡劣、社會危害大的新型毒品犯罪懲處力度的不斷加大。

(來源:中國青年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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