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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公積金繳存擬調整,企業(yè)單位繳存比例下限降至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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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fā)布關于修訂《武漢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武漢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實施細則》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修訂后的新《辦法》規(guī)定,將企業(yè)單位的繳存比例下限由8%調整為5%,將企業(yè)申請降低繳存比例下限同步修訂為5%。

對于此次修訂原由及具體內容,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作出了起草說明。近幾年,有繳存人投訴,人力資源公司以本公司名義為與本公司無隸屬關系的其他單位和無勞動關系的其他個人代繳住房公積金,在審核其公積金貸款資格時受阻,甚至個別人力資源公司收了別人的錢而不為其繳存到個人公積金賬戶,嚴重擾亂了公積金管理秩序,損害了繳存人的權益。為此,新《辦法》增加了第五條規(guī)定,任何單位不得為非本單位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即用人單位只能為本單位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以本單位名義為與本單位無隸屬關系的其他單位和無勞動關系的其他個人代繳住房公積金。

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有利于為企業(yè)減壓降負。為進一步加大住房公積金助企紓困力度,新《辦法》第十二條將企業(yè)單位的繳存比例下限由8%調整為5%,第十五條將企業(yè)申請降低繳存比例下限同步修訂為5%,將申請緩繳和降比的審批權限由公積金管委會下放到公積金中心,以簡化審批手續(xù)。

新《辦法》規(guī)定,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武漢地區(qū)規(guī)定的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原則上不得高于上一年度武漢地區(qū)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單位每年應當根據職工上一年度工資調整情況確定當年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條例》《辦法》均對“新參加工作”“單位新調入”職工的起繳時間和基數作了明確規(guī)定,但在繳存單位及職工咨詢或處理維權時,對“新參加工作”“單位新調入”均有不同解讀,導致繳存不統(tǒng)一不規(guī)范,職工維權投訴時易產生糾紛。為此,在新《辦法》第十三條專門增加了“新參加工作”“單位新調入”的定義。具體來看,新參加工作的職工是指被單位招聘或招錄,與單位形成勞動關系或人事關系的職工。單位新調入的職工是指職工在兩個關聯(lián)單位間調動,如母、子公司,總、分公司,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間的工作調動以及轉業(yè)軍人安置等,職工能提供調令或工作調整通知等相關文件,除此之外的情形,原則上認定為“新參加工作職工”。單位新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xù)。

老《辦法》規(guī)定,繳存職工因工作單位變動個人公積金賬戶轉移時,需要新單位出具接收函,再由原單位辦理轉移手續(xù),新《辦法》規(guī)定,只要原單位依規(guī)對離職職工辦理了“離職封存”手續(xù),新單位為職工辦理個人賬戶設立手續(xù),其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將自動從原單位轉入新單位。新《辦法》對此作了明確規(guī)定,并簡化了流程手續(xù),方便了新老繳存單位和職工。

此外,為加快分中心和受托銀行網點功能轉換,老《細則》中“可到就近分中心或受托銀行申請辦理”,均改為“到受托銀行申請辦理”,逐步實現“管辦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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