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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媽110萬銀行買基金虧48萬,一審:一分不賠,二審:不同意

北京,穩(wěn)健型投資者馬梅,在客戶經(jīng)理推薦下,花110萬購買了一直理財基金,3年后虧損48萬,馬梅認為銀行未履行風險告知義務,將其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己方全部損失,一審判決一分不賠,馬梅不服并上訴,最終,二審這么判!

馬梅(化名,1963年生)今年50多歲,家住北京西城區(qū),老公是個生意人,平時給她的零花錢不少,多年下來她手頭積攢下不少閑錢,逐漸養(yǎng)成到銀行購買基金理財?shù)牧晳T。


(資料圖)

曾經(jīng)她也在理財上斬獲頗豐,馬梅曾于2013年5月,花71萬元巨資,通過銀行購買過一款高風險理財產(chǎn)品,不到一年時間,產(chǎn)品贖回收到73.32萬元,相對于定期存款利息,這樣的收益讓她頗感滿意。

但萬萬沒想到,很快她就折戟沉沙,在一次購買基金上吃了大虧,不到3年時間,虧損將近50萬,馬梅欲哭無淚,將責任全推到銀行身上,向銀行方索賠全部損失。

雙方協(xié)商無果后,馬梅一紙訴狀,將銀行訴至法院,一二審判決卻大相徑庭,那么,這一切到底是怎么回事?

2015年4月,馬梅再次到銀行辦理業(yè)務,準備購買一直基金進行理財,根據(jù)理財經(jīng)理推薦,她花費110萬元,從某銀行北京分行(下稱:北京分行)認購一支股票型基金。

可她無論如何也沒想到,斥巨資購買的基金,卻讓她的投資生涯遭遇滑鐵盧,3年時間里,這只基金不漲反跌,面對持續(xù)縮水的賬戶,馬梅心急如焚、寢食難安。

最終,無法忍受的她,于2018年4月贖回該基金,收到贖回款61.32萬元,也就是說,花110萬元投資基金3年,馬梅不僅一分沒賺,還倒虧48.68萬元,虧損率高達44.25%。

雖說理財自負盈虧,馬梅在購買這款基金前,也和銀行簽署了相關協(xié)議,可面對只剩61萬的贖回款,馬梅還是無法接受,于是決定找銀行討個公道。

馬梅認為,自己的投資評級是穩(wěn)健型,而這只基金評級是高風險,銀行在推薦產(chǎn)品時,與自己的投資評級不匹配,因此銀行方面應對己方虧損負責,必須全額賠償48.68萬元。

銀行卻有不同看法,對于基金評級是高風險,銀行也表示認可,但銀行方認為,馬梅作為一個精神正常的自然人,對自身的投資行為,應有一定認知,需對自身行為負責,故銀行無需賠償。

雙方協(xié)商不下,馬梅訴諸法院,想要討回公道,一審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馬梅訴訟請求,并承擔全部訴訟費用,馬梅不服,繼續(xù)提起上訴,近期二審作出判決。

和一審相比,二審判決大相徑庭!

理財領域的一般原則是“賣者盡責、買者自負”,這句話有2層意思:一是銷售理財產(chǎn)品的金融機構(gòu),必須盡到自己的職責,否則需為此承擔法律責任;二是購買理財產(chǎn)品的投資者,在購買前要自己了解清楚情況,并對自己的投資盈虧負責。

注意,金融機構(gòu)不負責的前提是,其已經(jīng)盡到自身職責,而它的各項職責中,最重要的就是風險提示和告知義務,本案中的核心爭議即在于此。

二審中,馬梅還是一樣的主張——銀行沒有向她充分介紹案涉基金的主要內(nèi)容,沒有充分履行風險告知義務,將高風險理財產(chǎn)品推薦給不適格投資者。

據(jù)此,馬梅主張,銀行應返還全部損失48.68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

而銀行方面認為,自己已經(jīng)盡到職責,并且馬梅還簽署有一份申請書,尾部十分清晰的寫著:本人已詳細閱讀合同、說明書及背面風險提示,接受相關內(nèi)容,了解并承擔投資風險,自愿申請辦理資管業(yè)務。

那么,二審會怎么判?

1.首先,在風險等級與投資者評級匹配上。

2012年4月至2017年2月,馬梅的風險評估測試結(jié)果顯示,其投資能力逐漸由穩(wěn)健型變更為平衡型,投資該基金期間,馬梅的投資能力為穩(wěn)健型,這點有該行2015年3月的一份客戶適合度調(diào)查結(jié)果為證。

而該款基金產(chǎn)品為較高風險、較高收益產(chǎn)品,這點在說明書上有體現(xiàn),涉案銀行也認可產(chǎn)品屬于高風險,根據(jù)規(guī)定,穩(wěn)健型投資者只能投資中低風險產(chǎn)品,據(jù)此馬梅投資評級與風險評級不匹配。

2.不匹配的責任由誰承擔?

銀行提供過一份申請書,上面有馬梅本人簽字,并且尾部一欄有特別加黑,但這類申請書屬于格式條款,效力問題應根據(jù)《民法典》第496條進行認定。

第486條規(guī)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履行提示或說明義務,若沒有盡到義務,致使對方?jīng)]有注意或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nèi)容。

據(jù)此,二審法院認為,申請書中沒有涉及“超出本人風險承受能力風險自擔”的特別說明,銀行方面應對此承擔一定責任。

綜上,二審法院認為,銀行未完全履行適當性義務和告知說明義務,對于馬梅的損失具有一定責任;而馬梅自己作為投資者,也需為自身盈虧擔責,最終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北京分行賠償馬梅投資損失30萬元。

至此,一樁鬧得沸沸揚揚的投資糾紛案告一段落,一二審判決天差地別,也給我們帶來極大啟示,作為投資者自身,需要量力而行、謹防風險;而金融機構(gòu),不僅要全面履責,還要合理盡責,否則需為此付出代價。

對此,你怎么看?你認為銀行是否需要賠償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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