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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償刪稿是要做坐牢的(全知識點更新版)

前幾天,看到羅翔老師公眾號發(fā)的《非法+經(jīng)營+數(shù)額較大=非法經(jīng)營罪???》,記述了一件自己學生遇到的事兒,涉及我們這行一個繞不開的話題“有償刪稿”。

具體情況是這樣的:

這個學生開設了一個公司,姑且稱之為A公司,與B公司簽訂了一個美化網(wǎng)絡輿論的合同,B公司委托A公司向搜索引擎公司提出申請,刪除網(wǎng)絡上的不實言論。其實B公司完全可以自己申請,但是不想花太多時間,于是委托A公司按照正常程序向搜索引擎公司提出刪帖申請,合同約定價格為20萬,先支付10萬。A公司完美地實現(xiàn)了合同約定,讓B公司支付尾款。但B公司拒絕。A公司一生氣就把B公司告了。B公司也找了一個律師,在民事法庭上,律師提出了一個匪夷所思的抗辯理由,認為A公司的刪帖行為屬于非法經(jīng)營,涉嫌犯罪,因此合同無效,不僅10萬不要付,以前付的10萬還要A公司退回來。


(相關資料圖)

把羅翔老師氣得都懂陰陽了:

這種律師水平太高,我教不出來,估計政法大學也培養(yǎng)不出這么厲害的學生。

甲方為了賴乙方的錢,跟律師一起反手搞了一個“有償刪稿”,真的太不做人。想給羅翔老師留言問問這家公司叫什么,大家避避雷。

讓羅翔老師“驚詫”的是,法院居然認為律師說的有道理,決定中止民事案件的審理,將涉嫌犯罪的A公司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羅翔老師的解讀很專業(yè)很完整,上面的超鏈接點進去可以看。而且他是明確站邊,認為學生沒問題的。

最終結果也還OK:公安移送到檢察院,檢察機關最后做出了相對不起訴決定。

注意,拿出你們做公關應該有的理解力和判斷力,千萬不要以為,我把羅翔老師說的例子搬出來,是在證明,“有償刪稿”也沒多大事情。

千萬!千萬!千萬!

可別以后出了什么事情,說是我說的。

這個知識點有點復雜,我們按照自己的認識做了一張腦圖,方便大家理解。

下面,把我知道的“有償刪稿”與公關相關知識,都說一遍。

01 先說有償刪帖的“帖”。

在我們能看到判罰和依據(jù)文本中,權威描述其實是“有償刪帖” ,而不是公關經(jīng)常說的“有償刪稿”。

“刪帖”顯然是那個年代互聯(lián)網(wǎng)的說法了。你可以吐槽它很早古,然而假設你去刪一篇微信推送被逮住了,辯解說這不叫“帖子”,不能算“有償刪帖”,就是送死。

所以,公關日常會用“有償刪稿”來代替“有償刪帖”這個官方說法,更加貼近實際情況一些。

隨著傳播內(nèi)容形態(tài)發(fā)展,圖片、漫畫、長短視頻也完全可以表達某個意思和主張,客觀上作用跟“稿”差不多。

小結一下,“帖”是統(tǒng)稱、泛指,不管你刪的是文字,還是圖片、漫畫、長短視頻,都屬于刪除信息服務,就有可能被視作“有償刪帖”。

02 “帖”是假的,能不能刪?

經(jīng)常看到一種叫屈,“這是造謠的東西啊,不是真的,也不能去刪?”

不好意思,真的不能。

看看清楚,“刪除信息服務”這個行為,并不對信息做真假層面的區(qū)分。換句話說,信息是真的還是假的,是對的還是錯的,是有利的還是不利的,對于是否屬于“刪除信息服務”的,在定性上沒有影響。要說有關,也只能是惡劣程度的差異。

那么,為什么不做區(qū)分,是有什么漏洞在嗎?

你想多了。

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網(wǎng)絡用戶利用網(wǎng)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

翻譯過來,公民和企業(yè)在網(wǎng)絡中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刪除侵權信息,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意思就是,如果這條信息它是假的有問題的,也就是別人在“侵權”你,通過向官方提供資料的方式,就能維護自己的權益。這個方法,也就是我們平時走的向平臺“投訴”。把原本錯的去掉,不算“刪除”,不走“刪除信息服務”這個路子。

提醒各位PR,如果真的是你有理的信息,要把重點工作放在找能拿出來的證據(jù)和推進平臺處理。

什么證據(jù)都沒有的話,你說這是為撒?

03 再來說說“刪”。

或許就更讓人絕望了。

根據(jù)司法解釋和判例,除了直接消失術的“刪”,沉帖、稀釋、屏蔽信息和斷開鏈接,都屬于刪。

廣東省公安廳“凈網(wǎng)2019”專項行動“颶風50號”專案有個案例:

廣州宸熙通廣告?zhèn)髅接邢薰居?016年至2019年6月期間,先后與唯品會(中國)有限公司、廣州市匯聚支付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達成網(wǎng)絡優(yōu)化服務協(xié)議,有償提供沉帖、刪帖、屏蔽負面信息等服務。

明確提了沉帖、屏蔽。

是不是覺得整個世界都不好了?

讓我們試圖理解一下為什么會有這個判斷,“有償刪帖”本質(zhì)上是擾亂互聯(lián)網(wǎng)運行秩序,破壞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侵害不特定市場競爭者的利益,系不誠信行為。這個維度來說,沉、降、稀釋、屏蔽造成的影響是類似的。

原則是不可以,但實際上只有“刪”是最嚴格管理的。否則,飯圈都要抓完了,不是么。

04 更要緊的,其實是“有償”。踩雷都踩在這里。

“有償”的意思是,刪稿過程中出現(xiàn)了錢,不區(qū)分錢用在誰身上,因為錢產(chǎn)生了刪稿結果,統(tǒng)統(tǒng)都算“有償”。

最有名的例子,其實是2019年10月30日,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掛出一則刑事判決書,從荊州市沙市區(qū)人民法院獲悉,四家公關公司及負責人從事非法刪帖業(yè)務一審判決構成非法經(jīng)營罪,相關負責人因此獲刑。

我不寫是哪幾家公司了,應該都知道的。

拿出公關的認知能力,認真看下相關法條。

最高法、最高檢聯(lián)合發(fā)布、于2013年9月10日開始施行的《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明確,“違反國家規(guī)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wǎng)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wǎng)絡有償提供發(fā)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以非法經(jīng)營罪定罪處罰”。

要敲死犯了“非法經(jīng)營罪”,要有5個條件:

1)違反國家規(guī)定

2)以營利為目的

3)通過信息網(wǎng)絡

4)有償

5)刪除信息服務

05 違反國家規(guī)定,什么規(guī)定?

目前最常用的依據(jù)是《互聯(lián)網(wǎng)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未取得經(jīng)營許可證,擅自從事經(jīng)營性互聯(lián)網(wǎng)信息服務,或者超出許可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關閉網(wǎng)站。

意思就是,你這什么公司,有從事經(jīng)營性互聯(lián)網(wǎng)信息服務的資質(zhì)么?沒有證兒,就是非法。非的是《互聯(lián)網(wǎng)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是不是沒想到???

如果你看了開頭羅翔老師的文章,他爭議的就是這點。

以營利為目的,瞅瞅合同就行。

你干這個活兒啊,圖什么呢?

匡扶正義、替天行道、維護宇宙秩序什么,都是可以的哈。但,合同上的總金額是怎么肥四?

通過信息網(wǎng)絡,也沒歧義。

都是指望在網(wǎng)上處理掉,滿大街買報紙燒了的時代,早就過去。

有償,更明擺著的了。

對公付款、開發(fā)票,齊活。

至于金額,那是決定刑期用的,有興趣的可以自己去研究。

刪除信息服務,就看有沒有結果。

收了錢,刪了,是非法經(jīng)營。

收了錢,沒刪掉,算詐騙?

06 有償還有一個隱形陷阱。

羅翔老師說的案例其實典型,再看一遍描述:

B公司委托A公司向搜索引擎公司提出申請,刪除網(wǎng)絡上的不實言論。其實B公司完全可以自己申請,但是不想花太多時間,于是委托A公司按照正常程序向搜索引擎公司提出刪帖申請。

發(fā)現(xiàn)沒有,屬于不實言論,走的又是向官方投訴的正經(jīng)路子,怎么還不對呢?

1)上面第2條講了,真假不是判斷依據(jù);

2)上面第4條講了,5個條件滿足就要倒霉。

另外,乙方解釋是在“與涉及傳播信息的自媒體、網(wǎng)站等媒介進行溝通,表明立場,爭取把發(fā)布的內(nèi)容刪除”,法律也不認的。

請直接記住結論:

乙方收錢之后,代表甲方向平臺方投訴或與當事方協(xié)商,并且成功刪除信息,屬于“有償刪稿”。

換句話說,乙方不能代表甲方,用任何官方身份,進行與刪除信息相關的操作。

再換句話說,刪除信息的實際操作,最重要的上傳環(huán)節(jié),只能是甲方自己進行,以及毫無利益收受的就是單純看不過眼的充滿正義的路人。

07 以前有人問過,提需求的都是甲方,被抓的怎么都是乙方?

別的罪名我沒查證,非法經(jīng)營罪肯定是安不到甲方,也就是品牌方身上的。

原因也很清楚:品牌方自己去做操作,不屬于“以營利為目的”。

品牌方的公關要求刪帖,目的是維護自家企業(yè)、消除負面影響,跟“以營利為目的”不沾邊,也就不構成非法經(jīng)營罪。

這里并不是說,甲方觸發(fā)非法經(jīng)營罪的風險很小,所以可以很放心地去找一些“途徑”處理信息。不推薦哈。

再次明確,處理不實信息的唯一正當方式就是:當事方(品牌方)自己亮出身份和證據(jù),向平臺方(信息承載渠道)進行舉報和投訴。

08 本來還想說說,稿子為什么能被“刪掉”。

再一琢磨,還是不說的好,省得你們心思活絡。

別問,問就是我昨天求菩薩了。

09 最后聊聊,圍繞“有償刪稿”,其實有兩撥人。

一邊是想刪的,另外一邊是被刪的。

兩邊都有可能因為“有償刪稿”出事。

上面說的都是想刪的一方。

其實,被刪的一方逮起來的也不少,常見罪名:

1)敲詐勒索罪。

2023年,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被告人和某(化名)利用“有償刪帖”進行敲詐勒索的案件。經(jīng)查,和某(化名)運營“三界判官”等公眾號期間,通過不斷發(fā)布一些公司虛假負面文章?lián)p害其名譽,被害公司找其刪除時,和某借此要挾提出“有償刪帖”。2022年3月,和某向4家公司以“有償刪帖”要挾獲利296000元。法院認為,被告人和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敲詐勒索且數(shù)額巨大,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2)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公司、企業(yè)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涉嫌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10 相信公關不需要刪稿,也能做。

2019年,我們在公眾號上寫過:相信公關不需要刪稿,也能做。

4年過去,公司還在,我們還是不做刪稿。

我一直在說的是:

不是因為能刪稿,才需要公關;

相反,正是因為不能刪稿,才需要公關。

11

羅翔老師文章最后用了法學家盧埃林的名言:對法律人而言,只有理想而沒有技術,那可能是愚蠢的;只有技術而沒有理想,那可能是罪惡的。

對于公關人,同樣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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